對心髒驟停的老人實施心肺複蘇,老人蘇醒後,被醫院診斷為雙側多發肋骨骨折,老人家屬将施救男子告上法庭;看見陌生阿姨摔倒在路邊,小學生上前扶起,卻被誤會為撞人者,賠了3000元醫藥費……南京“彭宇案”距今已13年,可近年來救人反被告的事件仍時有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衆。“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共有兩條條款涉及見義勇為,為見義勇為者保駕護航,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
★法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适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适當補償。
案例
12歲學生扶起摔倒婦女反被冤
今年6月1日,石家莊小學生李鶴在騎車回家路上扶起了騎車摔倒的張某,卻被誤會為撞人者。随後,李鶴的母親到醫院墊付了3000元醫藥費。後經當地交警部門調查,證明李鶴當時是在幫人,并沒有撞人。張某了解情況後,公開緻歉并發表感謝信,還悉數退還了李鶴媽媽支付的醫藥費。
老太心髒驟停男子施救成被告
72歲的齊老太因頭暈,到遼甯沈陽康平縣一家藥店買藥,藥店經營者孫先生建議齊老太服用硝酸甘油并給了老人一片,随後老人出現心髒驟停,孫先生對老人實施心肺複蘇術。老人恢複意識後被送往醫院治療,醫生診斷為雙側多發肋骨骨折、低鉀血症。齊老太家屬将孫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審理認為,服用硝酸甘油藥品與心髒驟停無必然因果關系,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另外,做心肺複蘇時導緻肋骨骨折是常見現象,尤其容易發生在老年人身上,故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聲音
一年培訓3萬名急救學員 “打消市民救人顧慮”
路遇緊急情況,及時出手相助,對很多人來說,這是本能。今年4月10日,因兒子不寫作業,泉州一36歲的媽媽和兒子争吵後,一氣之下跑到筍江橋跳江。所幸,當時正在附近遊泳的泉州市紅十字會古渡水上救援隊隊員潘國樹和陳獻文合力将女子救上岸,又輪番為女子做心肺複蘇,終于将女子救回。
120急救指揮中心培訓科主任、泉州市急救科普教育基地負責人陳榮明告訴記者,2019年,基地總共培訓3萬多名學員。學員們分布在社會各個角落,不少學員遇到緊急情況時,都會選擇出手相助。有的學員,在家裡救回突然心髒驟停的妻子;有的學員,在村裡救回忽然倒下的年輕人;遇到傷者,幫忙進行止血、包紮等情況的就更多了。
緊急救助是本能,但出手後反被誣的事件時有發生,雖然在泉州并沒有出現這樣的案例,但也讓部分人心有餘悸,在遇到緊急情況時難免有所猶豫。陳榮明認為,如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從根本上打消了市民救人的後顧之憂”。
泉州見義勇為風氣好 免責條款為勇士“撐腰”
事實上,泉州一直有很好的見義勇為社會風氣,“滿街都是聖人”。記者從泉州市見義勇為協會了解到,泉州市每年都召開見義勇為表彰會,2019年表彰見義勇為模範11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集體)21人。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共有4條條款涉及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會長傳镛堃在參加泉州市見義勇為工作會議時提及,《民法典》的實施,可以為第二次修改《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做準備,例如見義勇為免責及此前沒有明确的都可以明确。此外,《民法典》的相關法條為勇士“撐腰打氣”,也是對見義勇為工作很好的導向引領。
律師
弘揚社會正氣
見義勇為者将獲保護
福建建達(泉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傳江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實際上是從立法層面為見義勇為者保駕護航,這是一個免責條款,明确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見義勇為者除去後顧之憂。主要還是讓大家打消好人反被訛的一些擔心和顧慮,鼓勵做好人、倡導做好事,這對于弘揚扶危濟困、見義勇為的社會風氣有着積極的促進作用。
上述案例2中,孫先生在老太出現心髒驟停的情況下,主動對老太實施心肺複蘇進行搶救,他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關于“緊急救助”的構成要件。雖然他在實施救助過程中,造成老太的肋骨骨折、右肺挫傷等,但這顯然并非孫先生故意的,因此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一審法院也正是根據上述法理作出駁回老太訴求的判決。
在案例1中,遇到類似情況時,任何一個善良的人都會出手相助,但同時也提醒大家,在出手救助時應盡可能保存證據,如可對現場進行拍攝,或留下目擊證人的聯系方式等,以保護自己不被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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