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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最終範本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1 08:21:24

勞動仲裁申請最終範本(勞動仲裁申請書)1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身份證号:××,××。

被申請人:××有限公司,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

仲裁請求:

一、裁決被申請人××公司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19200元(2400元/月×4年×2倍);

二、裁決被申請人××公司按失業保險金雙倍賠償申請人失業保險待遇損失24192元(1344元/月×3月/年×3年×2);

三、裁決被申請人××公司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差額26400元(2400元/月×11月);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公司支付申請人2017年10月至2021年4月26日期間的加班工資40164元。(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3年6個月,共182周,每星期工作6天,總計加班182天,申請人每日平均工資為110.34元,所以按110.34元/天×182天×2計算);

以上四項總計:109956元

五、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公司為申請人補繳2017年10月至2021年4月26日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17年10月進入被申請人公司工作,被安排在食××崗位承擔相關的生産工作任務,實行每周6日,每日8小時工作制,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的月工資為2400元,期中基本工資2200元/月,全勤獎金200元/月。2020年4月15日,勞動合同期滿後被申請人一直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2021年4月27日,被申請人單方解除了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人有權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下列費用:

一、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6天,根據《勞動法》第44條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之規定,以及《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号)》的規定,申請人有權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17年10月至2021年4月26日的加班費用。

二、被申請人自2020年4月15日勞動合同期滿後未與申請人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故,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三、被申請人沒有任何理由,無故單方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與第47條規定,被申請人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四、被申請人在與申請人勞動關系存續的3年6個月期間未為申請人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緻使申請人被解除勞動合同後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第36條的規定,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履行有關責任,緻使職工失業後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重新就業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賠償标準為失業人員應當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的2倍。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在2020年4月以後未依法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安排休息日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資,現又違法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因此,被申請人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亦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委申請仲裁,請貴委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此緻

××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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