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發生在南昌市的一起“精神病”殺人案一度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日前,南昌市中院對該案件正式宣判,判處被告人萬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起被冠以“精神病殺人案”标簽的案件發生在今年5月24日。
根據南昌市公安通報,年僅24歲,豆蔻年華的女孩剛剛踏入律師行業。當天,她與幾位朋友在南昌紅河鳳凰中大道路段逛街時被萬某發現。此時被害人即無出格的服飾打扮,也與萬某毫無語言沖突,甚至與萬某連一句交流都沒有過。
而萬某當天曾在街上購買利器和毛巾,僅憑路上偶遇,決定殺害三人中排在中間的被害人。
随後,萬某上前以利器砍傷被害人,并對其進一步加害,最終導緻24歲的被害人死亡。
事後,調查中發現萬某在14歲是已出現間歇性精神病症狀,數年來也都有繼續治療的記錄。
随後,經過江西精神病學司法研究所鑒定,萬某患有雙相情感障礙,但案發時處于緩解狀态。
這個調查結果和鑒定結果的出台,一時間讓網友議論紛紛,畢竟近年來曾出現數起精神病殺人後從輕或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網友擔心此人是否會因精神病而免于刑罰。
較為著名并在當時引起熱議的就是2015年南京寶馬撞車案。
2015年6月20日,一輛陝A牌照的寶馬牌轎車在南京一處路口以接近200公裡的速度闖紅燈,并從側面撞擊此時正常行駛通過路口的一輛馬自達轎車。事故造成馬自達轎車中一男一女當場死亡。而肇事者王季進棄車逃逸後被抓獲。事後,因為王季進的種種異常表現,經過兩次鑒定,認為:
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且被告人王季進在案發前、案發當時處于精神病狀态,2015年6月20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這個結果,被害人家庭和公訴方都認可。也因為這個鑒定結果,使得肇事者王季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得以輕判,最終判處11年有期徒刑。
法律上認為,精神病人在犯罪時,如果完全無法辨認自己的行為,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責任。換一句容易理解的方式來描述,就是是否主觀上“故意”去犯罪,并且意識到自己在犯罪。精神病人在“發病”時犯罪,主觀上并不存在故意,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在犯罪,甚至無法對自己進行控制。這是對精神病人在“完全無法辨認自己的行為”狀态下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理解。
那麼有人可能會說,醉酒狀态下的人犯罪,是不是也存在“非故意”和“無意識”兩個狀态。首先醉酒之前的人是應該對自己“醉酒”可能發生的事情進行預判和控制的,你自己沒有控制,并且醉酒,這是你自己的責任所在。
其次,如果醉酒狀态嚴重,人是無法有所行動的。而醉酒後仍能實施犯罪的人,其意識是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通俗易懂的說,要麼直接喝醉了沒法動,要麼能動手打人甚至殺人,其實仍然是有意識的,酒醉狀态隻不過是助長了人的沖動而已。
我們再回到這個案件來看,在刑事案件中,當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發作這種可能的時候,對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司法機關在案件的時候會進行司法鑒定,以确定他的精神狀态是否正常。
如果司法鑒定結論認定嫌疑人是在實施殺人或者傷害他人時候他是精神失常狀态,那就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即一種間歇性精神病,這種病人的精神狀态時好時壞,如果鑒定下來,他是在精神病發作期間實施殺人或者傷害人,是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鑒定下來,他在實施殺人或傷害他人的時候,精神狀态是正常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萬某患有雙相情感障礙,案發時處于緩解狀态,辨認和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不僅如此,他在此案中,5月24日當天能在街上購買尖刀、毛巾等作案物品,也就是說此時他是在有意識的謀劃。在整個過程中,他能清晰的購物,并且知道購買的物品與他所謀劃的事情的關聯性。所以,法院認定他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精神病發作時犯罪,雖然免于刑事處罰,但是要求其家人對其進行監管,或者由政府出面對其監管。美國曆史上曾有一起著名案例,一位向裡根總統開槍的嫌疑人,在随後的辯護中被認定為精神病而免于處罰。但随後他被送往美國最嚴格的精神病院,關押了數十年,期間多次試圖證明自己痊愈而未能成功。此人在關押期間甚至于連像犯人“放風”那樣的權利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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