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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與rule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6 04:05:25

law 與rule區别(百科全書法治)1

一、定義

在《英憲精義》(1885年)中,戴西賦予法治三個方面的特定含義。

1、首先表示法律排斥行使專斷權力的思想。英國人隻能因為違法而不能因其他而受到懲罰。特權或無限的官僚權力進行任意處罰是與通常的法治相背離的。

2、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官吏和臣民受到普通法院執行的普通法律的同等制約。它排斥政府行為享有的特殊豁免權或對涉嫌政府官吏的案件加以特殊對待。

3、最後,在英國,法治反映了這種思想:憲法不是公民權利的淵源,而是一般法律所提供的救濟措施賜予個人以利益和自由的結果。

二、演變

1、實際上戴西的定義是純形式和程序性的。排斥廣泛的和獨立的行政權力正是對立法的實質性限制。

2、隻有通過對英國法律處理個人自由權利、讨論自由、公共集會、戒嚴法、軍隊的權利和義務、公共收人的聚結和耗費以及各部長責任的方式加以仔細考察以後,才能理解這一原則的實際含義。

3、因此,法治包含了個人權利必須獲得法律保障的思想。在英國議會的主權不受限制的情況下,個人的權利并不是有保障的權利;但是議會主權卻受到憲法慣例的約束,而這些慣例的目的就是要使運用這個主權的人對政治統治者或全體選民恪守說明的義務。

三、總結

1、法治常常是有限政府通常以公民權利的憲法保障為名目推行的一切手段的簡明用語。

2、法治包括維護言論自由、遷徒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确保平等保護以及規定反對歧視,它們還包括對正當法律程序、公平的法律程序、公平審判、自然正義、司法獨立和為了加強法律賦予的權利而訴諸法院的程序保證。

3、法治或者立憲主義可以借此表示有關立法性質和形式的各種主張,例如,法律的起草需要精确;在實施中不能有追溯力;不得對特定的個人施以殘醋或超常的懲罰或是授予不明确或者過于廣泛的決策權。

4、在國際範圍内,“法治”一詞獲得普遍運用、它反映了要使民族國家的行為服從于由國際法院或中救者所适用的普通公認的原則的願望,國際扶導政種極者的判決則得到那些服從其管轄的國家的背遍接受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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