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操作需規範,疏忽大意釀禍端。事後痛恨悔已遲,刑責之外還賠錢。
近日,巨野法院一審宣判一起過失緻人死亡案件,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系濟甯市嘉祥縣紙坊鎮人,受雇替人開鏟車。
2015年4月27日,徐某在巨野縣核桃園鎮馬山村石塘西平台處,駕駛柳工牌鏟車為被害人曾某倒料,在倒車過程中,由于疏忽,将在車後側指揮倒料的曾某軋傷,而後徐某及他人一起将曾某送醫院搶救,途中曾某因傷情過重死亡。
經鑒定,被害人曾某系疼痛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發生後,鏟車車主馬某代徐某賠償給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30萬元,取得被害方諒解。同年5月,被告人徐某向巨野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事實經過。巨野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因疏忽大意緻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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