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們通常所說的“丁憂制度”,即中國古代官員需在自己父母(某些情況下還包括祖父母等)去世時,解官守孝三年(實際通常為二十七個月)的制度。
以宋代的制度來看,官員“丁憂”的對象,一般分兩種情況:
一,是制度上必須丁憂的情況——
兒子為父親,嗣子【1】為嗣父(養父)及本生父(生父),;
注1:此處嗣子指非親生的兒子,宋代嗣子主要有兩個途徑,或是将同宗的小輩過繼過來,或是收養三歲以下的異姓孩童。
嫡子(正妻所生子)為母親及繼母【2】,庶子(非正妻所生子)為生母及嫡母【3】、慈母【4】,嗣子為嗣母(養母)、本生母(生母)及繼母;【5】
注2:繼母,指母親為正妻(如嫡子之母、嗣子之嗣母)的情況下,在母親去世或母親同父親離婚後,父親續娶的正妻。
注3:嫡母,對庶子而言,指其父的所有正妻。
注4:慈母,指當庶子因各種原因失去生母後,受父親委派來撫養該庶子的妾室。
北宋名臣孫覺,亦曾因祖母去世而丁憂
二,則是在制度上并不需要丁憂,而當事人主動要求丁憂的情況。這就五花八門了——
如北宋仁宗皇祐四年(1052年),時任吉州司理參軍的祝紳,因兄長去世而丁憂。
同樣在仁宗朝,還有時任彰化軍(泾州)節度推官的王嚴叟,因弟弟去世而丁憂;以著作佐郎通判宿州的寇平,因外祖母去世而丁憂。
再如北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二月九日,崇恩太後劉氏(宋哲宗的第二任皇後)被逼自缢而亡。二十一日,她的叔叔劉安民、弟弟劉景平同時請求“解官持服”(即因此丁憂)。其中,劉安民沒有獲準,劉景平則獲準了。
此外,宋代甚至還有因沒有親緣關系的前幕主、前上司去世而丁憂的例子。宋理宗淳祐六年(1246年),南宋名将孟珙去世。曾作為孟珙幕僚,在其幕府中任“主管機宜文字”的李庭芝,有感于孟珙的知遇,不僅親自扶送靈柩,還“為珙行三年喪”(即因之丁憂)。
不過,雖然宋代相當重視丁憂制度,鼓勵官員解官守孝。但就制度實際運作的層面來看,我還想在此強調兩點:
注7:例如在丁憂期間,部分宗室、少數高級官員可領取全額俸祿,另一部分宗室和多數高級官員則可領取半額俸祿,中、低級官員則無俸。
注8:常見的手段,除了“匿喪”,還有通過人脈關系,向權貴、重臣等請托、行賄,以期獲準“奪情起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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