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借條,借據随即作廢。 借條的基本内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币)、利息計算、還款時間、借款日期等要件。
借條的基本内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币)、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隻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盡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産生争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采信的。
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什麼樣的憑證?生活中最常見的有三種:欠條、收條與借條。雖然隻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着較大的差異。名稱雖然不是認定法律關系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它對于法官的判斷無疑是具有極大影響的。
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後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征的是債權關系,而并非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着敗訴的風險。
借條表明了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即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貸隻是其中的一種。能否初步認定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最大的影響是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借貸關系成立的話,則适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寫明是欠條,其應當适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應當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确定。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按時間劃分共有四種:一年、兩年、三年和四年時效。
因此,當你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和收條。
欠條欠條,也稱“白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
欠條通常适用于下列幾種情況:1、在購買物品或收購産品時,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項而要寫張欠條。2、借了他人或單位的錢物到時不能歸還,或不能全部歸還,有部分的拖欠,此時就需寫張欠條。3、借了個人或公家的錢物,事後補寫的憑證,也可以稱作欠條。
收條收條是收到别人或單位送到的錢物時寫給對方的一種憑據性的應用文。收條也稱作收據。收條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應用文樣式。
原來借錢物或欠錢物一方将所欠、借的錢物還回時,借出方當事人不在場,而隻能由他人代收時可以寫收條。當事人在場,則不必再寫收條,而隻把原來的欠條或借條退回或銷毀即可。
個人向單位或某一團體上繳一些有關費用或财物時,對方需開據收條,以示證明。
單位和單位之間的各種錢物往來,均應開據收條。當然,在正式的場合下,一般都有國家統一印制的正式的票據,這屬于另一類情況。
借條、欠條、收條是民間借貸中三種最常用的字據憑證,在司法實踐中它們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義。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因為書寫不規範、有歧義,而導緻賴賬,進而引發民事糾紛。那麼到底該如何正确起草才能盡量避免風險呢?為大家整理了常用模闆~一起來看看吧!借條↓↓
01 、标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将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後一頁。
02 、“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後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
03 、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提出雖然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的情況仍舊常見。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這種表述,更強調了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04 、此處寫明出借人姓名全名,應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緻。
05 、出借人姓名後應附身份證号。
06 、“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銀行轉賬,應将表述修改為“銀行轉賬”,并保留銀行轉賬憑據。
07 、金額應寫明币種,同時書寫阿拉伯數字和大寫數字,以免發生篡改數字行為而引發争議。
08 、借款期限必須明确,且要大寫,以免産生争議。
09 、借款利率應明确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時大寫标明。
10 、到期未還後的利率是否和約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直是常見的争議焦點,應在借條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
11 、“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
12 、借款人姓名應寫全名并附上身份證号碼,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按捺手印。
13 、 寫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因為後期訴訟立案需要被告信息。
14 、落款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并應大寫。借條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處最好裁掉。
注意:
借條書寫中如有塗改時,應要求借款人在塗改處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借條。借條書寫完成後,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複印一份留存(并請出借人簽注“該借條複印件與原件一緻”)。
收條↓↓
01 标題寫在正文上方中間位置,字體稍大。标題的寫法有兩種:一種是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寫上“收條”或“收據”字樣。另一種是把正文的前三個字作為标題,而正文從第二行頂格處接着往下寫。如用“今收到”、“現收到”、“已收到”作标題。
02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但以“今收到”為标題的收條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寫明下列内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
03 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一般還要加蓋公章。如果是某人經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如果是代别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
注意:
收條要求将所收到的物品、錢款的具體數目以及物品的大小規格式樣等說明,同時還要寫清是從誰那兒收的。收條的落款要求經手人簽名蓋章,注明日期,而不能僅僅有個單位的名稱。收條不能塗改,欠款數目也要大寫。
欠條↓↓
注意:
“欠條”産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錢可以是其中一種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合同中,隻要債務人沒有及時履行債務,債權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條”,因此如果出具的是“欠條”并不一定表明兩者之間為民間借貸關系。
欠條簽名與身份證不符 是否影響效力【案情】2015年,徐某與于某相識,後徐某經常從于某店裡進貨,口頭訂貨,售出後打款。2020年,徐某向于某進貨7次,累計金額12萬5千元,未打款。2020年12月30日,徐某給于某手寫欠條:“徐某欠于某12.5萬元,明年五月前歸還,不計利息。”徐某在該欠條上署名徐小某。
2021年5月,于某微信向徐某催款,徐某承諾會歸還,但還需要些時間。10月,徐某仍未還款,并聲稱欠條署名并非自己名字,自己叫徐某,不叫徐小某,不應還款。
【分歧】關于本案,在審理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欠條無進貨詳單和身份證複印件佐證,現有證據存在瑕疵,亦無法認定徐某就是徐小某,故不能支持于某主張。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欠條為徐某手寫,且在欠條約定的5月有微信往來内容佐證,徐某先在5月6月表示會還款,但10月突然說不還款,應認定構成事實供貨關系的證據鍊形成。徐某應向于某承擔還款責任。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雖然該欠條署名與身份證不一緻,但為徐某親筆所寫,且内容和時間與二人交易習慣、微信記錄吻合。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事實的證明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鍊。
第二,徐某親筆書寫欠條,在約定時間表示會還款,之後卻出爾反爾,稱署名不是自己的本名,明顯有耍賴嫌疑,用筆迹鑒定可進行驗證。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徐某應向于某承擔還款責任。
從民事訴訟誠實守信的原則出發,任何違背事實,背棄諾言,借錢不還的行為都是耍流氓的行為。倘若在訴訟活動中作虛假陳述,不承認借款事實,隐瞞真相,幹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依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拘留;利用法院民事判決既已造成嚴重後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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