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冬以來,全國各地的轎車都掀起了一股新潮流——在車頂粘玩偶。曾經平平地貼在車身上的卡通貼畫在這個冬天活了過來,一個個毛絨絨的還在風中擺動……小黃人、蜘蛛俠、大龍貓等的玩偶都被安置在了車頂。然而,記者從交警處獲悉,不少車主隻知道這樣做時髦又個性,殊不知這樣安裝玩偶飾品的行為悄悄跨過了法律的界限。
我們來做一個場景設想:一個人在自己的私家車頂上安裝了心愛的玩偶,或是網購或是從别的什麼地方買的,這個玩偶就一直坐在車頂。白天的時候,清一色的車流中乍現一個奇異的形狀,好幾輛開車的車主定睛去看車頂上的東西到底是什麼,然後忘了正前方發生的事情;晚上的時候,玩偶在黑暗中身形不明,走過的路人和開過的路邊車都被它吓了一跳。
警察同志說這樣做違法,那麼違了什麼法呢?主要是以下兩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法律中明确規定,禁止司機在車輛上非法安裝任何标志,雖然嚴格來說玩偶并不屬于标志,法律中也沒有明确指明是“物品”,但也存在交通違法行為,所以一旦發現私家車在車體上粘有玩偶之類凸起的異物,就要責令車主改正并予以警告。
而《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寫到,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複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實際上這個規定标準并不明确,懲罰力度也不清楚,作為一個自由量刑,浮動範圍太大。有人曾因這一規定上繳費窗口繳納過100元的罰金,而後又見到得了相同處分的人憑着内行的關系沒有收到任何現金處罰,感覺實在不公平。
确實,這些法律也存在着不足,還有待未來的我們去逐步完善。任何能留下文字的法律條文必定要經過長時間的曆史檢驗,非朝夕促就。所以對于像機動車外觀這種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分成不同的層次問題來規定處罰力度,不能亂棍全部打死,自由量刑也應有标準的活動尺度。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