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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訴後還可以要求賠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8 08:22:36

交通事故起訴後還可以要求賠償? 當事人咨詢: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了賠償13000的協議,交警來了看到是私了就沒有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後來對方履行了協議,但是現在一方當事人出現新病情,置換股骨頭,醫療費一項都超過對方賠償額,現在起訴時需要撤銷和解協議還是可以直接起訴?,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交通事故起訴後還可以要求賠償?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交通事故起訴後還可以要求賠償(交通事故達成協議後)1

交通事故起訴後還可以要求賠償

當事人咨詢: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了賠償13000的協議,交警來了看到是私了就沒有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後來對方履行了協議,但是現在一方當事人出現新病情,置換股骨頭,醫療費一項都超過對方賠償額,現在起訴時需要撤銷和解協議還是可以直接起訴?

關于“交通事故達成調解協議後,可否再次起訴要求賠償”問題的案例檢索報告

目錄

一、檢索目的

二、檢索關鍵詞

三、檢索案例

1.舒長明與李雪梅,利寶保險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2.薛某與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陳某與馬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四、檢索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

五、檢索結論

一、檢索目的

交通事故發生後,一些受害人為了盡快獲得賠償,與肇事者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往往會約定雙方再無任何權利義務等。那麼調解協議簽訂後,如果受害人發現病情加重或構成傷殘,可否再次起訴要求賠償?下面我們結合法院的案例予以分析。

二、檢索關鍵詞

交通事故 調解協議 再次起訴

三、檢索案例 1.舒長明與李雪梅,利寶保險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件類型:民事

審理程序:再審

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76号

本院認為:

2013年2月26日15時15分許,李雪梅駕駛渝A78E26号小型轎車,在璧山璧泉路紅綠燈口與舒長明駕駛兩輪摩托車發生擦挂,造成舒長明受傷、李雪梅車輛受損。交警人員到現場後通知雙方到醫院,舒長明被診斷為:雙側鎖骨陳舊性骨折;雙側肋骨多發骨折,部分陳舊性,左側第五肋骨可能為新發骨折。李雪梅支付了舒長明的全部檢查、治療費。同日,李雪梅為甲方與舒長明為乙方進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一、甲方賠償乙方500元整包括所有的一切費用;二、本賠償協議為一次性賠償,事後互不相找;三、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後李雪梅支付了舒長明500元,璧山交通警察大隊未作出責任認定。

2014年1月27日舒長明訴至法院,請求:1、李雪梅依法賠償傷害費914元;2、依法對傷害作司法鑒定,并對精神損失費給予賠償;3、其傷害一直到現在沒有好轉李雪梅要負責;4、本案訴訟費由李雪梅承擔。

在一審審理中,舒長明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本次事故所緻的舒長明是否有新的骨折進行鑒定,經雙方協商,一審法院委托了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在鑒定中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要求舒長明補充既往病曆材料(本次受傷以前相關住院病曆及影像學資料),一審法院告知舒長明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交相關既往病曆材料,但舒長明未在規定的期限内提交相關既往病曆材料,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7月9日終止鑒定,作退案處理。

另,2013年2月26日,舒長明産生醫療費108.8元,該費用已由李學梅支付。2013年8月20日,舒長明産生醫療費805.5元。李雪梅駕駛渝A78E26号小型轎車與舒長明駕駛兩輪摩托車發生擦挂後,雙方經協商已達成了賠償協議,且李雪梅已按協議支付了款項。舒長明要求李學梅賠償其醫療費914元,由于事故發生當天即2013年2月26日,舒長明檢查産生的醫療費108.8元,系李雪梅支付,而其餘的805.5元醫療費是2013年8月26日産生,與事故發生時間間隔較遠,無法證實與該次事故具有關聯性。同時,舒長明要求對本次事故是否導緻新的骨折進行鑒定,由于舒長明未在規定的期限内提交相關既往病曆材料,緻使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終止鑒定,作退案處理。因此,舒長明要求李雪梅等賠償醫療費914元及精神損失費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舒長明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舒長明的再審申請。

2、2018年4月20日13時28分,薛某騎電動自行車,沿宜興市徐張老線張渚段由西向東行駛至宜興市徐張老線張渚段宜廣線路口闖紅燈,與沿宜廣線由北向南行駛的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緻薛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認定:薛某承擔主要責任、徐某承擔次要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關于薛某的賠償,雙方曾于2018年4月28日就誤工、護理、營養等事宜協商一緻,但該簽訂協議時未考慮到傷殘賠償金,顯失公平,現薛某受傷處仍活動受限,時常疼痛,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原告薛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2018年4月28日簽訂的三方調解協議;2、判令被告賠償其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64520元(其他已支付項目已經革除);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

一、撤銷薛某、徐某、楊某與保險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簽訂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

二、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賠償薛某59820元。

三、駁回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薛某、徐某、楊某與保險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簽訂調解協議,但該調解協議未考慮薛某的傷殘情況,顯失公平,現薛某請求撤銷該調解協議,本院予以支持。

3、2018年9月,馬某駕駛重型普通貨車與陳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陳某多處骨折,住院治療期間花費醫療費近7萬元。經交警大隊認定,馬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陳某與馬某簽訂賠償協議,并由陳某出具承諾書,載明已收到馬某住院治療費、後續治療費、二次手術費、康複費等共計4萬元,其餘損失與馬某無關。

為盡快獲取賠償,陳某與案涉車輛的保險公司簽訂賠償協議,約定在陳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8萬元人身、财産損失中,保險公司承擔70%的責任,本協議履行完畢後,三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賠付及其他要求。協議簽訂後,保險公司按照約定支付陳某全部賠償款。

2021年7月,陳某因行内固定取出術二次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近1萬元。出院後,陳某再以新的賠償标準訴至法院,變更訴請要求馬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15萬餘元。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活動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也是一項以道德為核心而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範。

陳某作為成年人,在其第一次住院治療結束後對自己的醫療費花費及治療情況均有全面、客觀的了解,此時與被告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在協議中對于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維修費等均予以考慮,且陳某以承諾書的形式聲明後續治療費、二次手術費等合計4萬元,由馬某賠償,不再提出其他要求。現陳某二次住院後再以新的賠償标準重新起訴要求賠償,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即使參照後續鑒定的各項情形,受害人可獲得賠償數額與實際賠償差價數額為2萬餘元,但陳某考慮被告賠償的效率、成本等情形選擇一次性賠償的方式,作出一定的讓步,并未達到顯示公平的程度。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四、檢索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五、檢索結論

交通事故發生後,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可否能夠再次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有不同的結論。

案例二律師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争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上述規定,交警部門有權組織事故雙方進行調解,達成的協議自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如無其他情況發生,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後,一方再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若存在以下情況,受害人仍可以再次起訴要求賠償。

一、對于事故一方在達成協議後起訴至法院,若訴訟請求不包含在調解協議已确定的内容中,則應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

二、若協議内容存在法定無效或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可撤銷、變更情形的,則應認定協議無效,或依當事人申請,予以撤銷或變更。在認定協議無效或撤銷之後,重新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審理。

案例三法官說法: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據主審法官張衡介紹,随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各類機動車普及率逐年攀升,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亦不斷增加。一旦出現事故,為了盡早擺脫矛盾糾紛的困擾,以及更快地實現自身利益,權衡利弊後, 當事人往往選擇以和解的方式來化解糾紛,但在協議簽訂或履行後,也時常出現一方反悔的情況。

當事人往往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原賠償協議,從而主張更多的賠償。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簽訂賠償協議的時間點、治療情況、傷情變化、身體康複狀況及傷殘等級誤差等,隻有在一次性賠償協議确定的數額與實際損失數額存在較大出入時,才可能推翻一次性賠償協議,否則會認定一次性賠償協議書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恪守承諾,遵守協議書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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