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不可以!
必須是本科畢業,法律專業或者有法律工作實務的非法律專業。
一、 報名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曆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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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确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曆條件地方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确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将報名的學曆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曆。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台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曆的人員,其學曆經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内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三)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曆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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