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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責任不明确再審檢察建議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7 05:30:55

很多人知道《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去嘗試申請信息公開,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發現各種不理想的問題,有的答複沒申請資格;有的答複讓找其他部門;有的答複了但信息不對。近期,河南省南陽市某區人民法院審判庭審結了一起因征地安置補償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糾紛案件。

判決責任不明确再審檢察建議(相關部門未及時給予答複和信息公開)1

一、事實概要

原告徐某系某村土地承包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2022年通過EMS向被告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涉及申請人承包土地區域所涉項目的《分戶評估表》、征收補償費用的發放及公示情況、 《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土地批複文件,共計五項申請材料。被告于2022年X月X日簽收,但在法定期間内未對原告的申請内容進行回複。原告認為,原告有向行政機關申請信息公開的權利;被告有向原告信息公開的義務;行政機關超過法定的信息公開答複期間的行為違法。現訴至法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律師分析

當事人徐某向某街道辦事處申請了征地安置補償信息的政府信息公開。但某街道辦以沒有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材料為由,聲稱等看到材料後再答複。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某街道辦公開當事人所申請的政府公開信息。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陳華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後對案件進行分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某街道辦是征地安置補償發放工作具體實施主體,其保存有相關的征地補償等有關信息,當事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的地址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符合規定。當事人具有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而某街道辦具有信息公開的義務。某街道辦并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時間内進行回複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最終,法院采納了陳華律師的觀點,某街道辦在庭審後向法院提供了當害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内容後,确認了某街道辦未答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

三、案件還原

原告徐某系某村村民,在該村承包有土地。因涉及土地征收補償問題,2020年X月X日,原告徐某通過EMS向被告某街道辦事處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 1、涉及申請 人承包土地區域所涉項目的《分戶評估表》; 2、涉及申請人承包土地區域所涉項目的征收補償費用的發放及公示情況; 3、涉及申請人承包土地區域所涉項目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4、涉及申請人承包土地區域内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 5、涉及申請人承包土地區域所涉項目的征收土地批複文件,共計五項申請表。被告某辦事處門衛于2022年X月X日簽收,但在法定期間内未對原告的申請内容進行回複。

原告徐某提交郵寄的物流申請截圖、政府信息公開的材料,證明原告向被告申請信息公開且已經遞交了相關材料,但是被告沒有依法公開信息,可以充分證明原告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被告某辦事處在一審期間未向法院提供證據。

另查明,本案庭審後,被告某辦事處向本院提供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南陽市實施201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複》及南陽市實施201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設用地明細表、南陽新區管理委員會(2013年)*号《南陽新區管理委員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及《南陽新區國土建設環保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收補償費用支款申請表、領條以及發放名單等材料。

四、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一、關于原告申請的内容是否在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第二十一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被告某辦事處是征地安置補償發放工作具體實施主體,其保存有土地征收文件、公告、安置方案、征收補償數額以及安置補償發放人員安置協議等信息,被告有主動公開該政府信息的法定義務。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确定:(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X月X日郵寄申請書,被告某辦事處于2022年X月X日簽收郵件,2022年X月X日應為某辦事處收到申請之日。被告并未有延長答複期限等手續,應于2022年X月X日之前對徐某申請的内容予以答複,被告沒有在法定答複期限内答複原告申請内容,屬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該行為違法。被告在庭審後向本院提供了原告申請信息公開的信息内容,原告再要求被告公開政府信息已經沒有實際意義。綜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對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内容未予答複,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判決如下:确認被告某街道辦事處對原告徐某于2022年X月X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複的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元,由被告某街道辦事處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内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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