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債務性質?一筆數額不大的家具款卻多年未結,卻原來是買受人背後還有一位債務人,最終真正的債務人主動承擔了應該負擔的責任,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未明确債務性質?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筆數額不大的家具款卻多年未結,卻原來是買受人背後還有一位債務人,最終真正的債務人主動承擔了應該負擔的責任。
2012年5月6日,周某到肖某經營的商店購買了一批家具,費用共計6800元,雙方約定定金300元,當場交付,餘款1-2月後支付。事後,肖某多次向周某催讨,肖某均以各種理由拖延。2018年1月18日,肖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某支付貨款6500元。
周某應訴後,向法院申請追加劉某為被告。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曾向周某借錢,因劉某不能即時償還周某的借款,劉某就與周某商定,周某到肖某的商店購買家具,費用由劉某出,以此方式償還債務,因此,劉某是該買賣合同的真正債務人。
經法院調解,三人自願達成協議,劉某于2018年7月23日前償還肖某家具款6500元,案件受理費由劉某負擔,其他雙方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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