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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跟個人獨資企業的差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8 22:20:19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将做生意的行為稱為“開公司”,這個稱呼充分說明了公司這一商事主體在商業活動中得到廣泛适用。但是,從法律角度講,在我國,公司僅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以外,還包括其他類型的商事主體,具體來講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那麼這些商事主體有什麼區别呢?

我們先來看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這兩類企業比較适合“小本生意”,他們的投資人都隻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因為不是沒有法人資格,所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需要注冊資本,但是也因為沒有法人資格,投資人對外要承擔無限責任,舉個例子,如果甲注冊了一個個人獨資企業,由于經營不善,對外負債100萬,這家企業自己賠償後還有80萬,那麼甲個人就要對這80萬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投資人與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在權利和義務上是一體的,無法分開。除了這兩點外,還有一點就是他們無法引入其他投資人,不利于擴大規模。

至于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他們之間的區别,相比而言,個人獨資企業更接近“公司”這個現代經營主體。比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變更,必須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可以對外設立分支機構,必須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

因此,如果個人隻是想靠自己的勞務和有限的資金做點小生意,不考慮未來經營擴大,對外經營風險也不大的情況下,以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為經營主體就足夠了。

我們再來看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也沒法人資格。根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又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兩者的區别很多,最重要的區别是普通合夥企業中的所有合夥人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除了普通合夥人外,還有一類是有限合夥人,他們對企業債務隻在出資範圍内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在股權架構設計有很多作用,這方面的妙用我們前面講一人公司那一節已經講了,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爬樓梯。

我們再來看一人有限公司,很多人經常搞混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原因就是兩者都是一個人說了算。雖然前面我們講到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個人财産的,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這隻是加大股東的舉證責任,不能否認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原則。也就是說,如果股東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個人财産的,股東不用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它們的第一個區别。

它們的第二個區别是,個人獨資企業隻能有一個投資人,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轉讓部分股權給其他人,和别人進行合作,因此,一人有限公司是可以做大的。

第三點,從稅收政策的角度,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一樣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使是增值稅和生産經營所得稅,現在國家也給了它們很大的優惠政策,例如增值稅2022年前按照1%征收,今年開始也隻是3%;而且到今年底月度15萬、季度45萬、年底180萬的增值稅如果開普通發票的話是免征增值稅的;個人生産經營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在100萬内按照5%減半政策,100萬-300萬按照10%征收。在很多地方,個體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個稅還可以核定征收納稅。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僅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向股東分紅的時候,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費成本相對較高。所以說,一人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這兩個商事主體的差别還是很大的。

所以,當經營者未來打算擴大經營,和他人開展合作,或規避經營不确定性帶來的風險時,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更為合适。但是,如果本身沒有合作的必要,或經營風險不大的時候,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也是可以的。而個體工商戶因更多的給人以臨時攤販的感覺,因此對外有品牌需求的經營者會選擇個人獨資企業。

作者簡介:

段海宇,資深股權律師,擅長股權架構設計、股權激勵、股權融資、股權投資和股權糾紛業務,緻力于以法律的思維武裝企業家,以商業的思維武裝律師,不但為企業家打官司,更為企業家打天下。

個體戶跟個人獨資企業的差别(創業時别傻傻地分不清個體工商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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