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缺陷産品,經營者召回?近年來,随着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市場上産品種類越來越豐富,消費者對産品質量的關注度也一再提升,現行的産品質量法在實際應用中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亟須完善,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對于缺陷産品,經營者召回?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近年來,随着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市場上産品種類越來越豐富,消費者對産品質量的關注度也一再提升,現行的産品質量法在實際應用中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亟須完善。
一是個别條款存在缺陷漏洞。例如,産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标準和要求的工業産品。”标準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出口産品、服務的技術要求,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受疫情影響,很多出口企業産品生産後遭遇毀約,産品無法出口,隻能轉内銷。而企業生産時按照的合同約定标準,未必符合我國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如果該産品未納入我國強制性标準管理範圍,那麼該産品的質量要依據什麼監管?對此,産品質量法中并未提到。
二是部分條款可操作性不強。産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産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産品為禁止銷售的産品并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六十二條規定:“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産品屬于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産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産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産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在實踐中,什麼樣的證據才算充分證據,怎樣才算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往往難以把握。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産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标識。”然而此條款并未明确以何種方式落實,并且缺少對應的罰則。例如,在産品中摻入雜質,導緻抽樣檢驗結果不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依據什麼判斷是否主觀故意,按照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還是五十條來處罰,不同執法機關做法也不一樣。
三是召回制度缺少法律支撐。産品質量法規定了缺陷的定義,但是缺少對缺陷産品召回的管理措施。目前一般的缺陷消費品召回,多依據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該辦法指出,消費品召回範圍實施目錄管理。目前目錄中産品隻有電子電器和兒童用品兩大類。對于未納入目錄的缺陷産品、摻雜摻假的産品或者有缺陷但達不到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産品,這幾類産品要不要召回?如果不召回,企業需要采取什麼補救措施?購買此類産品的消費者如何維權?這些也是需要深入探讨的。建議在産品質量法中明确缺陷産品召回制度,注重消除産品批量性的不合理風險。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管局市郊市場監管所 王 曉
來源: 中國市場監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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