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嚴賦憬、于文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健全相應法律制度,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礎的重大舉措,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嚴賦憬、于文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健全相應法律制度,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礎的重大舉措。
當前,一些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着組織機構不健全、運行機制不完善、監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實等問題,以緻沒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于鞏固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好廣大農民群衆根本利益以及實現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義。
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條,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範圍,規定了成員的确認及其權利義務,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合并、分立等事項作出原則規定,規範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明确對集體财産依法實行分别管理,規定了扶持措施,明确了争議的解決辦法和法律責任。
為避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從事經營活動的過程中,承擔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債務而引發經濟糾紛,草案明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依法出資成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并以出資為限承擔債務責任。
草案明确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等,并且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規定了禁止的行為,從法律制度上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内部治理機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順暢,實現民主管理、民主決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實踐經驗,草案還确定了對集體資源性财産、經營性财産、非經營性财産分别依法進行管理的原則,确定了集體收益分配的原則和順序,明确集體經營性财産的收益權可以量化到成員,作為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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