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對貴州苗族的認識,大多處于道聽途說的階段,特别是有關苗族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人們大體上僅有一個“苗女奔放”的刻闆印象,而這種印象的由來,也與苗族風俗中的“跳月”習俗有關,這一習俗在清代的文獻中,被描繪的極為“香豔”。通過文獻的梳理,概括起來,在以下幾個方面表現的特别突出:
一、衣着暴露
清代讀書人對參加跳月女子的外貌形象有比較具體描寫,并有刻畫女子衣着暴露的特點,甚至還進一步渲染女性裸露身體的行為。例如楊文瑩《黔陽雜詠》就以“仲家女兒皙且修”來贊揚婦女的美貌,餘上泗在《蠻峒竹枝詞》也說“青仲家女子白皙聰慧”。而貝青喬的《苗妓詩》描寫的更為具體:
異樣煙花亦惹愁,岑雲孖雨結綢缪。
宛從魔母窺淫室,卻在夭家問野樓。
錦帶纏胸交十字,銀環押耳妥雙鈎。
鬼竿影裡呵交去,赢得槟榔一笑投。
詩注雲:苗婦錦服短衫,系雙帶于背胸前,刺繡一方,飾以金錢。以予所見,雙帶斜作十字形,交于雙乳間,背綴小錦一方,負物則橫貫其中以為紐。耳環大如鈎,下垂至肩,富者多布以珠貝,累累如璎珞。春時立木于野,男女旋舞以為樂。
《百苗圖》中的苗女衣着
這樣,苗婦衣着打扮得到了細緻的勾勒,尤其是短衫和雙乳間的雙帶,點出了苗婦衣着奔放的特點。他繼續寫道:“桶裙低露雙趺雪,鬃髢松堆半笠雲。”短裙露出雪白的大腿之情景一覽無餘。除此之外,苗婦還常常在山谷水澗中裸露自己的身體。例如貝青喬在《苗妓詩》就記述說“苗女亦饒姿色”,每到“六月六日,群女裸浴于溪澗中,人或薄而觀之。”他亦曾在“焦溪㵲溪間,每見苗女三五成群,栉沐于清流急湍之上”。
很顯然,這種富有詩意想象與小說筆調的外貌刻畫,帶有較為明顯的獵豔色彩。但對于外界的閱讀者來說,這不僅能引起閱讀的興趣,而且也是他們獲得有關苗女知識的開始。更為重要的是,這種“身在衣外”的衣着打扮,本身是一種不符合“禮”的典型代表,而應是禮制整饬的重要對象。
二、“野合”地點與行為的出現
在文獻裡,人們強調婚姻締結之前的性行為,并且逐漸加入了野合處所的書寫。所謂“婚姻皆以苟合始”與“馬郎房”成為最為常見的描述。例如舒位《黔竹枝詞》中有關黑苗的一首記載道:“馬郎房底好姻緣,偻指佳期又幾年。插遍青山黃竹子,哝哝還索鬼頭錢。”又如田榕《黔苗竹枝詞》記雲:“陽洞羅漢苗,野外構水樓,月夕,女辄登之,謂之‘坐月’,男子挾被往就私焉。”再如餘上泗《蠻峒竹枝詞》說男女“夜則共馬郎宿,父母知而不禁”。另外,也有指明女性在十三四歲就開始修建竹樓的。例如舒位《夭苗二首》中的一首曰:
豆蔻梢頭月似鈎,山花開近女郎樓。
不知誰擫青蘆管,一夜春情散不收。
詞注雲:“女子年近十三四,即構竹樓野外處之,聞歌而合,此較黑苗之馬郎房更奇”。
馬郎房
這都說明有一個類似“水樓”和“馬郎房”的地方,為男女私會之地。事實上,在野外草叢中、曠野裡的野合更為時人所注意。例如陳浩《百苗圖》記“西溪苗”道:“未婚男子攜笙,女子攜饁,相聚戲谑,所歡者約飲于曠野,歌舞苟合,随而奔之”。又如清人貝青喬在《苗妓詩》寫得更為直白:
孟春合男女于野以擇偶,名曰跳月,即馬郎房、麻欄杆而合成一會,此苗俗大禮也。跳月之期,男吹蘆笙于前,女牽帶從之,繞場三匝。相攜入叢箐間,先為野合,名曰拉陽。然必有娠而後得嫁,否則越歲複遊牝于牧矣。
很顯然,這種跳月的習俗,是男女在春天裡擇偶的一種方式。然而在這種“苗俗大禮”中,男女可以進行“名曰拉陽”的野合行為,即“相攜入叢箐間,先為野合”,并且要等到懷孕之後,才能嫁娶。反之,則第二年又可以重新參加跳月活動,再次進行這種野合行為。另外,雖然作者提到了“馬郎房”,但野合地點卻是在“叢箐間”進行。這種“孟春會男女于野,每宿于山谷中”的行為,無疑提高了跳月習俗的香豔性。
《百苗圖》中有關野外歌舞野合的描寫
事實上,這種“野合”的例子,早已有之,例如“纥與顔氏女野合而生孔子”這樣的記載就已在《史記》中出現,“野合”一直被書寫,顯然是其“不合禮儀”的特點,正是朱熹所謂“嘉禮不野合,野合則秕稗也”。而這種行為,當然亦非貴州苗人社會所獨有,檢索古籍,俯拾皆是,隻是一般的野合事例多為個體行為,而苗人社會裡的跳月之後的野合之所以為人們所津津樂道,是因為它成為了一種婚姻結合的群體行為。
三、私會男人
女性跳月之後,即便成婚,但在生子之前,可以自由地和其他男人私會。例如舒位《黔苗竹技詞》就吟唱道:
淺草春開跳月場,聘錢先乞紫校榔。
來年一咲占歸妹,抱得新兒認舊郎。
詞注曰:每歲孟春,會男女于平野,曰跳月地,曰月場。各為歌唱,合意則以擯榔投贈,遂為夫婦。而昏成三日,婦即别求他男與合,非生子不能歸也。
這裡說得很清楚,跳月合意成為夫婦在一起三日之後,婦女即可以離開,“别求他男與合”,要等到生子以後才回來。至于她私會了多少男人,這裡沒有交代。于此,貝青喬在《苗妓詩》中有詳細記錄,茲引兩段相關材料如下:
六月六日為換帶之期,群女裸浴于溪澗中,人或薄而觀之,贈以裙帶,則尤喜。嗤者或不得帶歸,而父母以為恥,野老亦以多為榮。私一男,則髻上蒙紅巾一方,斜疊若巾,愈高而愈自得。有積至數十層者,同伴鹹啧啧稱羨雲。
女在室,蒸報旁通,淫奔無忌,即跳月後,許有家矣,亦必結好數人,名曰野老。聘夫就之,強相合而已。有子始告知聘夫,延師巫結花樓禮聖母。聖母,女娲氏也。親族男婦歌飲二日,名曰作星。自是有犯,夫遂得以兵刃從事矣。
《百苗圖》中的私會跳月
這兩段記錄說明,在苗人群體裡,女人在未生育之前,即便“許有家、亦必結好數人”,甚至越多越好,以此為榮。然而,迨至她們證明了生殖能力,落入夫家居住之後,這種自由私會男人的權利就會失去,因為“自是有犯,夫遂得以兵刃從事”,也就是說,其夫可以強行幹涉她的私會權利了。
四、貌美價更高
跳月之後的婚姻締結,财禮為以牛馬充之,并且有以顔值論财禮的特點,即貌美者,其聘禮更高。嘉靖《貴州通志》就說苗人婚聘“以馬牛為财禮”,而以美貌為标準的财禮衡量,明人田汝成在《炎徼紀聞》亦有記錄,他說苗人“論妍媸為聘赀嬴縮,貧而逋者,遞歲索之,即發種種長子孫不貸也”。進而甚至還出現了“醜者終身無所耦”的說法。清代的記錄,進一步說明了這種現象的持續,财禮也比明代更加明确,即有具體的數量。例如貴陽、安順等處的仲家苗,《皇清職貢圖》就記載說:“聘用牛,視妍醜為多寡,有至三五十頭者。”又如平越、都勻、南籠等處,乾隆《貴州通志》記為“以姿色定聘,資多至牛三五十頭”。而一些竹枝詞更生動形象地描述了這種現象,例如《蠻峒竹枝詞》吟唱道:
婚姻仍複倩媒求,不管花巾月下酬。
顔色自誇阿妹好,聘牛多索兩三頭。
詞注曰:仲家稱女子為阿妹,男女情隐然後,議婚以女之顔色為聘,牛之多寡有要至二三十頭者。
又如孔昭虔的一首《跳月詞》曰:
情絲宛轉結花球,一擲東風花滿頭。
如問聘錢消幾許,迢迢天上有牽牛。
詞注雲:仲家苗以采編圓球如瓜擲所歡,謂之花球。諸苗皆以牛為聘,色美者,索至四五十頭猶未足。
這裡既交代了“諸苗皆以牛為聘”的特點,并着重強調了“色美者”聘禮極高,有要到四五十頭者,這顯然超出了一般人家的承受能力。但何以還要特别強調以女性美色與聘禮之間的關系,其因主要是通過渲染苗人婚姻聘禮過高的事實,為整饬苗人婚俗做輿論準備,因為乾隆以後,貴州尤其是黔東南地區興起了整頓苗族婚俗之風,财禮過高成為整治的重點對象。
美貌的苗族姑娘
通過上述各項特征的刻畫,跳月香豔的特點一一展現。雖然有學者指出:明清文人的旅行書寫中,對異族的描述出現了一種“異化”的現象,即盡可能地把他們描繪成田園般的原始狀态。同樣,風俗張冠李戴的錯位現象也早已為人們所熟知。但對于儒學文人來說,少數民族違背“禮”的社會生活,才是他們目光聚焦所在,所以,經過清代文人的渲染,“苗女奔放”的印象,也就逐漸傳播開來了。
《百苗圖》中違禮的生活
筆者本科期間就讀于南粵某大學,當時很多廣東同學知道我是來自貴州的苗族人,就來看西洋景,打聽苗女服飾、婚姻、放蠱等事情,我回答說,你們小說、電視看多了。這種被人追問的經曆,也是我從事苗族婦女史研究的原因之一,我想弄清楚,是什麼原因讓外界對貴州苗族女性形成了這樣的刻闆印象,原因當然就在上述的曆史書寫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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