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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受資助情況怎麼寫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7-28 16:19:16

根據《濮陽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為了進一步做好騰飛小學2020年春季學生資助工作,根據相關政策要求,做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學生資助政策宣傳。

為全面普及國家省市相關學生資助政策,重點宣傳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政策、濮陽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現将五星騰飛小學關于“學生資助政策及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緻學生及學生家長的一封信發給大家,請認真閱讀,确保對資助政策“應知盡知”。

建檔立家庭學生資助政策

1.上級資助

小學受資助情況怎麼寫(五星騰飛小學關于)1

2.縣級資助(2019年版本)

(1)基礎教育。學前教育每生每年補貼400元,義務教育、中等職業、高中教育就讀學生每生每年補貼600元。由學生及監護人向就讀學校申請(縣外就讀的家長向戶籍所在鄉鎮中心校申請),在春季、秋季學期分兩次發放至監護人銀行卡。

(2)高等教育。每生每年補貼2000元,由學生及監護人向所在鄉鎮中心校申請,在秋季學期一次性發放至受助學生或監護人銀行卡。

普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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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精準資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确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根據《河南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河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或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或幼兒(以下統稱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各級教育、人社等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對提出申請國家教育資助的學生,按統一的工作程序和認定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确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财政、教育、人社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的參考因素,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标準和尺度要統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标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确、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隐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開透明,又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隐私,嚴禁讓學生當衆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市人社局、市扶貧辦、市殘聯、市退役軍人局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市教育局負責指導所屬縣(區)和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人社局負責指導所屬縣(區)和技工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市扶貧辦負責及時提供全市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數據,市民政局負責及時提供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孤兒等數據,市總工會負責及時提供全市城鎮困難職工學生數據,市殘聯負責及時提供全市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數據,市退役軍人局負責及時提供全市烈士子女數據。

第八條 各級教育、财政、民政、工會、人社、扶貧、殘聯、退役軍人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指導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加強部門間工作協同,為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的支持。教育、人社部門及時向上級報送最終确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答複學生或監護人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複議請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

第九條 學校應成立由校長任組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實施。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認定工作辦公室和班級評議小組,認定工作辦公室負責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審核,各班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工作的民主評議。在認定過程中,應以适當方式邀請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參加。領導小組成員名單應在本校範圍内公示。評議對象不應作為評議小組成員。

第三章 認定依據與檔次

第十條 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據以下因素: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勞動力及職業狀況、家庭财産及收入、家庭負擔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孤兒、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消費金額、消費結構等情況。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

第十一條 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指标體系。量化指标體系是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家庭經濟狀況、學生消費情況等有關因素,通過民主評議,科學合理地設定各種因素權重,制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分值表。學校對提交申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量化評估和分值分析,将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設置為特别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個等級。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特别困難學生:

1、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3、特困供養學生;

4、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5、孤兒;

6、烈士子女;

7、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比較困難或一般困難學生:

1、家庭因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造成家庭财産損失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

2、家庭成員無勞動能力或勞動能力弱無經濟來源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

3、學生本人或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

4、家庭中有兩名子女同時在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學曆教育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

5、城鎮困難職工子女;

6、重點優撫對象子女;

7、見義勇為緻殘或傷亡人員子女;

8、單親家庭無經濟收入或收入無法維持學生本人學習、生活需要的;

9、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比較困難或一般困難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應取消其受助資格。

(一)學生或監護人未提出或未按規定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二)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三)由于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生活奢侈浪費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态調整。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每學期進行一次數據核查比對。每學年開學後,學校要及時組織進行家庭困難學生申請工作,并在新學年開學60日内,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第十四條 提前告知。學校應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學校在向新生發放錄取通知書時,應同時發放相應學段的學生資助政策宣傳材料,把資助政策宣傳納入開學和畢業一節課内容。學校要通過召開家長會、張貼公告欄、書面通知等形式,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向學生或監護人發放《濮陽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和《濮陽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量化評價表》(以下簡稱《量化評價表》),同時宣傳相關學生資助政策。

第十五條 個人申請。學生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認定申請表》和《量化評價表》,并提供相應的困難佐證材料。為方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孤兒、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特殊群體,通過共享數據,經市、縣或學校匹配成功的學生,不再提供相應的困難佐證材料,匹配存疑的學生,需提供相應的困難佐證材料。在本學校再次申請的學生,且已提供過的材料在有效期内,不再提供相應材料。學生或監護人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學校認定。班級評議小組對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困難佐證材料和《認定申請表》及《量化評價表》進行核實,評議小組除參考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困難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外,有必要時可參照申請學生或監護人填寫的《量化評價表》,采取家訪、個别談話、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方式、結合學生綜合表現、日常消費行為等因素,對申請學生的困難程度進行量化評估,确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并按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報認定工作辦公室彙總、審核。認定工作辦公室彙總、審核各班級評議小組提交的評議結果,統籌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确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認定檔次,報學校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七條 結果公示。經學校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學校要采取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結束及時去除信息。

第十八條 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将彙總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認定申請表》、《量化評價表》等資料按學年分秋、春季學期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學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相關省級業務信息平台。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财政、民政、工會、人社、扶貧、殘聯、退役軍人等部門應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确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工會、扶貧、殘聯、退役軍人等部門要進一步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資源,确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孤兒、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城鎮困難職工子女等信息真實有效。要強化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洩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各級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按照《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财科教〔2019〕19号)規定,加強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對于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金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認定工作人員應堅持原則,認真履責,做到公平、公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班主任負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主體責任,要理清崗位職責,建立問責機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加強學生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對惡意提供虛假信息者,應及時取消其受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各縣(區)和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區)和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方案或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市人社局、市扶貧辦、市殘聯、市退役軍人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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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濮陽市騰飛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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