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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允許辭職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24 08:24:03

用人單位不允許辭職?來源:中工網【案情介紹】,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用人單位不允許辭職?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用人單位不允許辭職(辭職必須經用人單位批準嗎)1

用人單位不允許辭職

來源:中工網

【案情介紹】

我是某公司研發技術部門的主管,與公司簽訂了期限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21年3月5日,我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職申請,表示“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留在公司工作,特向公司申請辭職”。公司認為,我是公司的業務骨幹,而且對公司還有一些欠款未結清,因此不同意我辭職,也拒絕為我辦理離職手續。4月5日,我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再次與公司協商辦理離職手續,被拒絕後于第2天自行離職,不去公司上班。請問律師,我可否要求公司為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且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嗎?

讀者倪先生

【律師解答】

現實中很多企業認為員工辭職必須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并且需要得到單位的批準後方可離職,否則員工就不得辭職,實際上這是一個誤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明确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無需提前通知,可以即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上述第(8)、(9)種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其他情形下勞動者被迫辭職,一般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單位。(據《天津工人報》報道 天津秉鈞律師事務所 周丹 供稿)

責任編輯: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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