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史料中經常出現這樣一個詞——内閣九卿。内閣是指内閣大學士,九卿的定義就比較模糊,大多數時候是泛指三品以上的文官。但是官方又有明确的界定,稱六部尚書、都察院左都禦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為九卿。
六部、都察院、通政司這幾個衙門相對重要,而大理寺在清代各衙門中的地位就比較尴尬了,始終處于核心權力的邊緣,上不上下不下。大理寺卿盡管位列九卿,其實以政治地位而言,遠遠不及六部侍郎。
大理寺由來已久,源于秦代,那個時候叫廷尉,主要職責是負責各地的刑案。北齊的時候,将廷尉更名為大理寺。隋唐時期,大理寺的地位很高,和刑部尚書、禦史中丞被稱為“三司使”。大理寺負責的都是一些大案、要案,比如狄仁傑就曾出任過大理寺卿。
明清兩朝,将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稱“三法司”,不過到了清代,大理寺的地位逐漸下降,成了一個可有可無,且沒有重大行政事務的衙門。那麼,清代的大理寺在人員上有哪些編制,具體又是幹什麼的呢?
清入關後沿襲明制,于順治元年設大理寺。當時大理寺的最高長官為滿、漢卿各一人。滿卿為正二品,漢卿為正三品。順治十六年改滿卿為正三品,康熙六年又改回正二品。直到康熙九年才形成定制,規定滿漢卿皆為正三品。大理寺卿以下,又有少卿滿、漢各一人,都是正四品。協助卿、少卿辦事的還有堂書十人。
大理寺的職責是平反全國刑名案件,凡是重大的案件(斬絞罪)一律要令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會審。具體的程序是:首先由刑部審明,送都察院審核,再送大理寺勘核。
除了刑事方面的事務,皇帝在遇見國家大政時也會下旨令内閣、九卿會議。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大理寺卿并沒有多大的話語權,名義大于實際。隻有在每年的朝審、秋審時,大理寺才有真正的建議權。
大理寺衙門不算複雜,機構也有限。主要分為左、右二寺,各設寺丞三人,滿、漢、漢軍各一人。滿洲、漢軍寺廟丞初為“寺正”,順治元年改為寺丞,與漢員同。寺丞以下又有評事一人,經承四人,分别辦理京内外刑名案件。
左、右二寺的分工,如果是京師刑案,則按衙門劃分,如果是外省則以省份劃分。左寺負責吏部、戶部、禮部、都察院、内務府、光祿寺、太常寺、太仆寺、欽天監、太醫院、步軍統領衙門以及順天府一部分州縣,奉天、山東、江蘇、安徽、浙江、四川、廣東、貴州等省。
右寺負責宗人府、内閣、兵部、刑部、工部、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國子監、鴻胪寺、順天府等衙門,以及直隸、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廣西、雲南等省。
上面提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稱為“三法司”,但真正具體辦案的卻不是尚書、左都禦史、大理寺卿,而是屬下的官員。按照制度,遇有重大刑案,刑部會派出司官(郎中、員外郎),都察院派出各道禦史,大理寺派出左、右寺丞會同審理,他們被稱為“小三法司”。
隻有在特别重大的情況下,三個衙門的長官才會一起會審,尤其是每年的秋審、朝審。三法司會審經常會出現不同的意見,如果三方面沒有達成一緻意見,那麼他們可以分别上奏,由皇帝作最後決定。
事實上,到了乾隆以後,三法司也是名存實亡,真正當家做主的還是刑部。因為刑部參與了整個緝拿、立案、會審的過程,對案件更為了解。加上刑部又是從一品的衙門,政治地位較高。
都察院雖然也是從一品的衙門,但其職責卻不在刑名,而是側重監察權。因此,都察院和大理寺所謂的“三法司”會審,不過就是走個過場,最終還是刑部拿主意。
大理寺由于沒有其他的行政事務,而在會審刑案時又不能發揮多大的作用,所以地位比較尴尬。從人數設置上來看,大理寺的編制也不多,最多的時候隻有二十一人。順治皇帝就曾這樣評價大理寺:“大理寺衙門所管事務無多,不過三法司會議時少有事耳。”
大理寺卿品級為正三品,在它之上還有理藩院尚書、内務府總管大臣、翰林院掌院學士,以及六部侍郎。如果以品級而言,大理寺卿跻身九卿似乎說不過去。隻不過這是曆朝曆代的慣例,人們也習慣這麼叫,事實上,大理寺卿和其他的八個卿還是有不小差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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