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的車停在小區6個小時,被物業收取12元停車費。“我是小區的業主,這收費也沒征求我們業主的同意啊。”昨天,渾南在水一方小區的業主曹先生向沈陽晚報、沈陽網記者投訴。
投訴:
業主在小區停車被收費12元
7月30日上午,曹先生駕車到在水一方東區自己的房子,這處房子已經出租很長時間。由于租期到了,曹先生去辦理交接,收拾房子花了幾個小時。當天下午,當曹先生從家中出來,在準備啟動車的時候,一位物業人員攔住他表示,他的車需要付12元停車費,曹先生無奈隻得支付。
曹先生告訴記者,遼甯省出台了新的物業條例,小區如果收取停車費,必須得征求小區業主的意見,有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才行。“反正物業肯定沒征求我的意見,我問了一些老鄰居,也都說沒征求過意見。”曹先生表示,他同時希望物業能夠按照程序,把收取的停車費的金額和用途都做出公示。
物業:
停車收費讓園區秩序變好
8月2日下午,記者來到在水一方小區。在沈陽喜旺佳和房産物業有限公司,一位中年男子表示可以代表物業經理說話。他說,以前這個小區停車是不收費的,造成社會車輛大量湧進。後來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研讨了一下,決定小區停車收費。“我們把園區内地上車位的停車費定為每月120元,現在車位都供不應求。”
中年男子表示,目前在水一方小區東區和西區加起來的車位一共300個,而業主車輛已超過900輛。“之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有個協議,收的停車費四成給物業使用,六成給業主(并非分給業主現金),但随着人工等成本的增加,現在停車費改為六成給物業,四成給業主。給業主的部分用于園區建設,像修複路面、增加設施等。”
規定:
物業收停車費必須開業主大會
《遼甯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内公共場地或者占用業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費、管理和費用的使用辦法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記者在在水一方小區東區和西區采訪時,6位業主都表示,小區收取停車費的事兒物業沒有征求過他們的意見,也沒見過物業對相關費用的公示,他們對此意見很大。一位姓李的業主表示,因為被收取停車費,業主與物業之間時常發生口角。
在水一方小區西區的門口,記者沒有看到有關停車費用途的公示,但看到了一塊關于“臨時車輛入園收費管理辦法”的公示。上面寫着:每日7時至16時,入園的臨時車輛前一小時免費;超時的車輛按2元/小時的标準收費(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收費)。16時至次日早晨7時,沒有車位和車庫的車輛禁止入内。在此時間段前一小時免費,沒有按規定出園的車輛,一律按3元/小時收費(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
對于這樣的規定,接受采訪的小區業主們表示,小區規範停車他們也贊成,但是收取的費用都幹什麼了他們不知道。
沈陽晚報、沈陽網主任記者張曉甯
文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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