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已經發布了2022年的假期安排,春節依然是7天。
大家關心的,不隻是春節放幾天,而是春節加班工資怎麼算,以及除夕算不算法定節假日?
看完這篇,春節工資發放那些事兒,你就全懂了。
1.除夕不算法定節假日,加班沒有3倍工資
我們先來看看國務院對于春節假期怎麼規定的。
從通知中可以看出,國務院隻發布了春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但其中并未對哪些天是法定節假日,哪些天是休息日調休下定義。
雖然從放假通知中我們不能知道,除夕屬不屬于法定節假日。但是我們檢索了以往的條例,可以發現,根據現在生效的最新條例來說,除夕不屬于法定節假日。
也就是說,初一、初二、初三屬于法定節假日,除夕、初四、初五、初六屬于休息日。這是目前為止定義春節假期屬性的最新文件。
2.春節假期加班工資怎麼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第三項: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計算公式: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平均每月計薪天數×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00%
以一個月薪5000元的職工為例——
他的日加班工資基數是5000元/月,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即229.9元/日。
若該職工在春節3天的法定假期内上班,用人單位應按每天不低于689.7元的标準支付加班費。
即:5000元/21.75×3=689.7元。
也就是說,春節3天法定假期内上班的職工,每天拿到的報酬為1 3,1為原來的報酬,3為因加班而另外需支付的3倍報酬。這個1,是因為法定假期是帶薪的,即使不加班也要算正常的工資,但一般用人單位已經将這1倍計算入月工資之内,不會因為法定節假日休息而扣工資。
若在其餘4天内上班的,用人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則用人單位應按照公休日加班工資的标準計發2倍工資,即每天不低于459.8元标準支付加班費。即:5000元/21.75×2=459.8元。
也就是說,春節其餘4天上班的職工,每天拿到的報酬為1×2。為什麼是“×”而不是“ ”,因為這4天是休息日而非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是不帶薪的。
3.2月份工資可提前發放
今年的春節從1月31日就開始放假了,一直放到2月6日。如果發薪日在這期間的企業,需要提前發薪。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在國家政策上,僅強調了工資發放的基本原則,并沒有對具體的支付時間做出規定,各地區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細則,主要分為兩個情況:
情況一
地市工資支付條例裡明确規定工資支付時間範圍,單位應該嚴格按照當地規定制定合理的發薪日期,以免造成拖欠工資,給企業帶來損失。
如深圳市的工資支付條例明确,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後第七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5日;因生産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情況二
當地工資發放條例中沒有明确規定工資支付日期,單位主要以勞動合同上的約定發薪日期為準,單位隻需要保證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具體支付日期自行确定即可。
如福建省工資發放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除了正常發放工資需要注意發放日期,還有工資提前發放、延遲發放、離職發放等情況,工資發放4種情況對應的發薪日規定如下:
工資支付的時間節點需要注意了,一不小心容易造成”拖欠工資“,對企業産生不利影響,多久沒有發工資算“拖欠”呢?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能往後推,否則就構成“拖欠”。
這就意味着,如果你的工資是在每月1日至6日發放的話,大家是可以提前領到本來應該在2月份發放的工資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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