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早在2008年時,時任公安部部長的孟建柱就曾說過:“要始終把廣大人民群衆的安全感和滿意度作為衡量和檢驗公安工作成效的根本标準,把工作成效更多地、更直接地體現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科學發展、惠及人民群衆上。既要破‘大’案,嚴厲打擊嚴重暴力犯罪;又要管‘小’案,有效打擊盜竊、扒竊等影響人民群衆安全感的小案件。”
如今,已經是政法系統“掌門人”的他,自然也把這樣的理念從公安系統根植到了整個政法工作當中。
的确,對于政法機關來說,“小”案或許是小事,但對于老百姓來說,卻是關系到切身利益的大事。“大”案不破,社會不會安甯;“小”案頻發,社會同樣難以和諧。所以說,“小”案一點都不小。
長安君為小夥伴們奉上的【小案不“小”總關情】系列,每期一個主題,為你解析發生在身邊的“小”案們。還不趕緊來看看,它會告訴你哪些大道理!
撫養權糾紛篇
長安君評: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涉及到孩子,更馬虎不得。執行法院在處理這起撫養費糾紛案時,沒有簡單地就案辦案,而是從維護家庭和諧,促進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通過耐心細緻的說服教育工作,化解雙方矛盾,使被執行人主動認識到自身錯誤,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長安君認為,這樣的做法值得點贊!
案例2
父母離婚,有疾病的孩子該歸誰?
2015年10月,青海門源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的離婚案,庭審中,雙方都拒絕撫養患有腦癱的孩子。原告(女方)認為,自己現居住在娘家,娘家經濟困難,自己也無生活來源,沒有能力撫養兒子;被告(男方)認為,因兒子患有腦癱病,由原告撫養能更好地照顧孩子的起居,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為此兩人争執不休。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應當對孩子履行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不能因孩子患病而拒絕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結合兩人現有的生活狀況,撫養能力,孩子的生活環境及習慣,法院最終依法将這個孩子判由男方撫養。
長安君評:小小年紀罹患重病,已經夠可憐的了。更可悲的是,父母要離婚,盡然誰都不要他!不過,長安君提醒,《憲法》第49條明确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也規定,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遺棄、虐待未成年人。所以,長安君告誡那些不負責任的父母們,孩子在未成年之前,履行撫養義務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如果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惡意遺棄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構成犯罪的,那可是要坐牢的!
案例3
父母争孩子撫養權,法官聽誰的?
2014年,張先生與王女士在法院經調解離婚,雙方商定大女兒由母親撫養,二女兒由父親撫養。最近,王女士以張先生經常留宿他人,女兒的安全受到威脅為由,起訴至黑龍江遜克縣人民法院,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但張先生認為,王女士沒有住所,不能撫養孩子,且自己對孩子很好,不應該變更。
法庭審理認為,孩子已滿10周歲,應該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經法庭調查,孩子要求同母親生活。故法院遵循孩子的意見,判定由母親撫養,張先生則需要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
長安君評:夫妻關系不存在了,并不代表撫養關系就消除了。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爸爸還是媽媽直接撫養,都還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當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該跟誰過發生争執時,應考慮孩子的意見。不滿10周歲的,則應該充分考慮到撫養孩子的便利條件,選擇符合孩子身心健康的環境。本案中,孩子已經超過10周歲,所以,法官得聽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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