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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過是失之東收之桑榆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0-02 14:00:12

單位|恒都商業訴訟法律中心

作者|婚姻家庭專業組 井靜娟

編者|恒都微信運營團隊

一、“挖牆腳”的定義

挖牆腳,本意是指将牆的下半部挖掉,以至牆的整體失衡而倒塌。比喻拆台,為貶義詞。現實生活中也經常指挖取競争對手相關的核心人員或核心技術等。本文想要探讨的是婚姻關系中的“挖牆腳”,指婚姻之外的第三人通過各種手段破壞雙方的感情,導緻其夫妻感情破裂,最終離婚的情形。

如果被“挖牆腳”,對于無過錯一方的傷害是很大的,那麼這些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哪些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呢?

婚姻不過是失之東收之桑榆(婚姻中被挖牆腳)1

二、被“挖牆腳”,有所為有所不為

【案例】王xx(男)與宋xx(女)原系夫妻關系,後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後,宋xx給王xx所在單位領導發郵件,标題為“XXXX集團高管王xx婚内出軌且重婚生女,僞造作假掏空全部家産,利用毒打脅迫手段通過法院搶走房子,讓孩子流離失所”,另外,宋xx通過手機短信等形式向王xx所在單位高管發送其與王xx婚姻矛盾相關内容,王xx将其訴至法院,訴請:1.判令宋xx停止侵害、不得再對外以任何形式針對王xx散布不實言論及侵犯王xx家庭隐私、打擾王xx的生活;2.判令宋xx向王xx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3.判令宋xx賠償王xx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引發糾紛。

(一)好聚好散,勿逞一時口舌之快

前述案例中,如果宋xx拿不出證據證明其郵件和手機短信中所述與事實相符,王xx訴其侵犯名譽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極大,免不得要給前夫賠禮道歉才能了結此案。

【小結】婚姻破裂雖然遺憾,但是既然已經離婚,對于雙方來說未嘗不是一種解脫。要理性面對婚姻的失敗,避免逞一時快意,幹擾對方生活,發生可能的侵權行為,反而使自己處于不利境地。

(二)被“挖牆腳”,主張損害賠償要找準對象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發現自己的配偶出軌第三者,第一反應是對“挖牆腳”者恨的咬牙切齒,那麼無過錯方可以以第三者破壞其婚姻為由請求損害賠償麼?

答案是否定的,無過錯方向第三者主張該項訴求無相關的法律依據。

(三)被“挖牆腳”,可為之處絕不放棄

通過前面的論述可知,婚姻中被“挖牆腳”的無過錯方既不能向第三者主張損害賠償,也不能對前夫或前妻發表過激言論,損害其名譽權,都是不可為的行為,有沒有“可為之處”呢?當然有!

1. 離婚時主張多分财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财産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财産、夫妻共同财産和家庭共同财産,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産、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前述意見中明确表述在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财産時“照顧無過錯方”,所以務必要留存對方存在出軌、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等相關證據,在提起離婚訴訟時要求多分财産,一般情況下法院也會酌情支持無過錯方的訴求。

2. 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前述法律規定中第(一)(二)項與本文探讨的問題具有很強的關聯性,前述案件中,宋xx掌握了王xx婚姻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證據,可以請求王xx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彌補自己的精神創傷。

司法實踐中認可度比較高的證據形式包含:與第三者同居生育的子女、居委會/物業公司居住人登記信息、一起租房或買房的相關證據、保證書/認錯書/承諾書、合法取得的證明雙方長期共同生活的短信、聊天記錄、照片、錄音等。

三、小結

第三者“挖牆腳”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理應受到譴責;能被挖走的配偶亦不值得留戀和遺憾;婚姻失敗固然可惜,珍惜自己才是正道,“大丈夫”有所為有所不為,維權要講究方式方法,且不可因一時激憤陷自己于不利境地,與此同時能争取的利益也絕不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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