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方共同委托法院指定鑒定機構的情況下,實踐中各地法院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做法:
第一種:法院采用随機的方式确定鑒定機構
一般法院(如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會約雙方代理人共同前往法庭,采取随機的方式(如搖号)一次性确定出三家鑒定機構 ,按照搖号的先後順序将三家鑒定機構進行排序,并在筆錄中明确如排序第一位的鑒定機構無法提供鑒定服務時,雙方一緻同意由排序第二位的鑒定機構提供鑒定服務,如排序第二位的鑒定機構無法提供鑒定服務時,雙方一緻同意由排序第三位的鑒定機構提供鑒定服務。
這期間,有的法院在排序第一位的鑒定機構無法按照要求提供鑒定服務時,一般會打電話通知代理人,再次确認雙方是否同意直接由第二或者第三順位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果最終三家鑒定機構都無法進行鑒定,實踐中這種情況比較罕見,代理人可以與法院溝通重新确定鑒定機構。
在鑒定機構确定之後,法院會先與鑒定機構進行聯系,提供相應鑒材,并告知申請人鑒定機構的相關要求及聯系方式(實踐中也會存在法院為了避免申請人與鑒定機構單方聯系影響鑒定機構的中立,一般不告訴鑒定機構名稱,尤其是聯系方式的情形)。整個過程中法院扮演的是委托人的角色,鑒定機構如有任何需求會直接與法院進行溝通,再由法院向代理人進行轉達。嚴格來講,為了保證鑒定結果的公正性,一般鑒定機構除了鑒定需要(如鑒定收費、了解客觀事實等)之外,其他事情不直接與鑒定申請人進行聯系(如透漏鑒定結果、對鑒定結果進行質疑、補充提交鑒材等),如申請人需要與鑒定機構進行溝通,需要通過法院進行轉達。當然,實踐中可能會存在一些操作不規範的鑒定機構,一般情況下,為了節省鑒定時間,如申請人有客觀需要(如鑒定費用的繳納、鑒材的提交、對于鑒定結果有疑問等),可以嘗試先自行與鑒定機構進行聯系,在溝通不暢的情況下再要求委托人法院介入。
第二種:由法院直接指定鑒定機構
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由法院直接指定經常合作的權威鑒定機構,通常表現為法院直接指定一家鑒定機構提供鑒定服務,如第一家鑒定機構無法完成鑒定要求,由法院直接指定第二家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這種情況下,當第二家鑒定機構也無法完成鑒定服務時,法院是否會直接指定第三家鑒定機構呢?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舉個例子,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宗人身侵權案件中,被告一方申請因果關系鑒定,法院在确定鑒定機構的庭前會議中明确提出,如申請人先後向兩家全國權威性鑒定機構提出因果關系鑒定的申請被鑒定機構拒絕之後,法院将不會同意申請人繼續提出因果關系的鑒定申請。因為既然全國最權威的第一、第二名鑒定機構都明确表示無法針對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那麼法院有理由相信此因果關系的鑒定其他鑒定機構亦無法進行。當然,不排除其他不同區域的法院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再次指定第三家、甚者第四家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這個需要申請人與法院進行溝通。
這裡有個訴訟策略供各位代理人參考:申請人申請鑒定過程中,作為另一方的代理人,在了解其他地方法院的實操方式之後,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使用一定的訴訟策略,引導案件向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如小編曾在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确定鑒定機構的庭前會議中,借鑒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做法,向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限制申請人提出因果關系鑒定申請次數的建議,要求羅湖區法院明确如深圳的鑒定機構先後兩次明确提出無法進行因果鑒定,則請羅湖區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拒絕申請人再次提出的鑒定申請。雖然羅湖區法院以“提出鑒定申請是當事人的權利”為由明确拒絕了小編的提議,但是小編仍堅持表明提出限制申請次數的原因及因果關系鑒定的必要性,最終法官還是在小編的說理下進行了慎重考慮,并明确向對方代理人說明法院在判定因果關系的一個邏輯方法問題,最後對方當事人放棄了因果關系鑒定的申請。可以說,正是因為小編了解了不同法院的實操經驗,才有了這一次成功的嘗試。各位代理人也可以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并在另案中進行嘗試,說不定也會帶來意外驚喜。
第三種,代理人主動提建議
作為代理人我們可以自己主動提出可選鑒定機構的建議。這種情況多出現于當地法院确定其他地方的鑒定機構的情形。
舉例說明:小編代理的一宗人身傷害案件,事發地在北京,亦由北京法院受理,因案件需要需對受害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那麼這種情況下其實應當在北京當地選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考慮到受害人受傷後癱瘓在河南老家養傷的實際情況,小編在提出鑒定申請的同時附上了《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河南省.2021年度)、受害人實際癱瘓在床的現狀水印照片,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及事先與名冊中當地鑒定機構溝通的情況,在鑒定申請中明确提出受害人無法前去北京進行鑒定的客觀現狀,并明确了委托異地鑒定機構的備選方案。法院在看過申請之後,考慮了受害人的現狀,便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溝通,且破例在法院内部提出異地委托鑒定機構的申請,最終聽取了小編的建議确定可以在受害人當地選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小編的此種做法相當于向法院提出問題的同時亦為法院提供了解決方案,因此在後續就此事與法院的溝通上便利很多。作為代理人,有的時候想得靠前一點,确實可以引導案件的整個發展方向。
以上我們可知,對于鑒定的機構的選定不同法院的做法各異,我們作為代理人,完全可以在鑒定的機構的選定上發揮更多的主觀能動性,積極引導案件的發展,為當事人争取更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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