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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規适用條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6 06:38:08

關于企業合規的經濟法适用的概念,司法界對其的界定是政府經濟監管部門要求或者鼓勵企業構建一套完善的遵守政策法規、規範、準則以及道德的管理體系的經濟監管措施。

關于企業合規的概念,我國學術界一直沒有統一、清晰和全面的界定。我國學術界還沒有将企業合規作為專門的法學概念進行研究和讨論。從2018年《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正式推出,企業合規才逐漸走入中國法學界的視野,并展開了廣泛的讨論,且出台了許多有關的企業合規指引和規定。

筆者通過系統地研究和梳理發現,目前學術界對于“企業合規”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種理論:“企業行為論”“司法制度論”和“行業标準論”。主要内容如下:

01 企業合規的“企業行為論”

有學者認為企業合規當中的合規屬于管理科學,是公司的經營依循有關法律規定、準則等,是一套關于決策機制、經營管理機制和财務管理機制的管理體系。根據《企業合規講義》提到,企業合規是公司的行為與其章程、法律規定以及商業道德等方面的要求相符。但是該理論僅僅把企業合規當作是督促以及規範企業運作的一項公司治理行為,認為企業合規屬于公司自主治理制度層面的理論,缺乏全局視角。

02 企業合規的“司法制度論”

有學者認為企業合規最早是來源于美國發布的反商業賄賂的相關合規制度,是企業可以通過建立企業合規管理體系作為無罪抗辯事由或促成雙方和解的條件,與檢察官達成暫緩起訴協議或不起訴協議。由陳瑞華編著的《企業合規基本理論》,企業合規是一項企業借助一系列高效化的合規管理體系,在發生合規風險時,有效将企業與員工進行責任主體切割,從而企業享有行政不處罰或刑事不起訴等權利的司法制度。企業合規是作為企業作為風險防控機制,公司和員工完成責任分配的關鍵方式,更是公司實施無罪抗辯的根據。在刑事領域方面,針對合規項目,隸屬于抗辯的範疇,之前還存在官方發布的量刑指南。針對組織機構,《美國量刑指南》明确指出可以存在有效合規的項目,以便在确定公司最終量刑範圍的可責性時能夠給予一定程度的輕判。美國刑事法律體系中,合規項目是從輕判決的一種項辯護内容,其量刑指南認可部分組織運行的合規性項目,在确定公司最終量刑時減輕其可責性。也有人認為企業合規制度是企業可以通過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依照相關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規定或相關組織的制度,避免遭受行政處罰、刑事制裁以及免于被國際組織制裁的法律制度。

03 企業合規的“行業标準論”

在2021年4月國際标準化組織(ISO)發布了ISO 37301《合規管理體系要求與适用指南》,屬于可以用于認證的A類标準。其是對之前ISO 19600 《合規管理體系指南》的取代和升華。關于企業合規需要符合或參考ISO19600行業标準的理論,散落在諸多學者、律師的著作當中。研究企業合規理論,必須同時兼顧域内外的企業合規内容以此才能對企業合規有更全面的認知與了解。從符合海外企業合規的内容出發,在建立合規體系的過程中ISO 37301的内容。企業參考國際标準的ISO 37301來構築合規管理體系無疑是最佳的選擇。

04 經濟法:“經濟監管措施”

綜合上述三種觀點,筆者認為企業合規的具體内涵應當包括“企業行為論”“司法制度論”和“行業标準論”三種理論。倘若僅僅單純将企業合規的概念簡單理解為企業在日常經營的運作過程中合乎法律法規,這種理解不夠全面了。筆者認為,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合規應該是上述三種理論的綜合體,企業合規既是企業内部經營的管理方式,也是政府對企業進行經濟監管的措施。

根據經濟法學的相關理論,經濟法調整的特殊範圍包括組織性經濟關系、經濟競争關系、監督管理關系以及調控關系。當中,監督管理關系專門是指國家與社會機構以及個體針對經濟行為展開監督管理而産生的一種經濟關系。在經濟監管權的行使上,不僅包括國家權力,還包括社會權力。經濟監管涉及監管組織針對一切與整體經濟利益相背離的現象,諸如對一切經濟活動的主客體、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具體來說有準入監管、危機監管以及行為監管等。經濟監管作為經濟法與行政法、民商法在行為上的差别,是對監督管理對象是不是存有與整體經濟利益相背離行為的監管。通過上述經濟法學的理論可以知道,企業合規從表面上看是企業的自主治理的經營管理行為,但是實質上是經濟監管機構為了維護整體的經濟利益,鼓勵企業建立起可以防範和治理企業合規風險的管理體系,并且在企業發生合規危機的時候對其進行的一個制裁方式。企業合規發生在特定的經濟監管關系中,并非企業所有的經營管理行為都需要進行企業合規的管理,也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必須建立起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綜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在經濟法中,企業合規是指政府經濟監管部門要求或者鼓勵企業構建一套完善的遵守政策法規、規範、準則以及道德的管理體系的經濟監管措施。


參考文獻

  1. 胡國輝:《企業合規概論》,電子工業出版社,2018年版
  2. 孫高峰、雷宇:《“一帶一路”背景下企業如何構建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載《中國企業“走出去"合規理論與實踐論文選》,北京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
  3. 華東師範大學企業合規研究中心:《企業合規講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出版
  4. 陳瑞華:《企業合規基本理論》,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5. 陳瑞華:《多學科交叉視角下的企業合規》,2020年
  6. 保羅·J.麥克納爾蒂和托馬斯·A.多伊爾:《合規——建立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載于《合規管理概論》
  7. 嚴濤:《公司治理與企業合規——公司法律師眼中的企業合規》
  8. 李素鵬、葉一珺、李昕原:《合規管理體系标準解讀及建設指南》,第203頁,人民郵電出版社,2021年8月
  9. 劉繼峰:《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第49頁
  10. 劉少軍、王一鶴:《經濟法學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

企業合規适用條件(什麼是企業合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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