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聽說過工齡這一概念,一般指的是工作的時間。但具體是如何界定的呢?工齡有什麼作用嗎?如何影響養老金?
工齡是如何界定的?實際上,工齡的界定非常嚴格。一般指的是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或者全部來源的工作時間。但是,近年來的法律法規,沒有對工齡問題做出有關規定。關于工齡的法律,目前主要還是依據1953年《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工齡”一章。
當時的工齡稱為本企業工齡,本身指的是職工退休以前,在該企業工作的時間長短,其中包括了按組織命令要求進行工作調換的以前單位的工作時間,但是一般不能中斷。1957年《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明确,連續工齡的計算參照《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本企業工齡。
當時的職工工作就業管理,都會生成職工檔案的。考察一個職工主要是依據職工檔案。當時的檔案管理也非常嚴格。當時的工齡,實際上是具體到每一天。也就是說,即使是29年11個月零29天,也不會算作30年的工齡。
過去的工齡主要适用于退休費的發放比例,按照基本工資乘以具體比例計算退休費。一般來說,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發放本人基本工資的70%作為退休費。滿20年不滿30年,發放80%;滿30年不滿35年,發放85%;滿35年以上發放90%。因此,我們過去工齡也有5~10年一檔的說法。
在過去的時代,大家既然知道了計算規律,肯定會在入職時就考慮出生時間問題。在過去畢竟沒有出生證明制度,甚至身份證制度也僅僅是1985年開始實施的。所以,當時的出生年月也很混亂,不過按照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确定使用的出生日期,要按照職工檔案最早記載的記錄為準。
在使用工齡的時代,我們退休待遇都是由用人單位發放的(部分人使用勞動保險基金,但是該基金已經于1969年停止計提),沒有養老保險基金,職工本人也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具體工齡使用時多幾個月,少幾個月,隻要是在相應的計算比例使用範圍内,一般也沒有什麼作用。
養老金時代的工齡。1991年,我國實施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我國也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職工也需要繳納養老保險。2012年,我國實施《軍人保險法》。2014年10月,我國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現在基本上所有行業都是以繳納養老保險時間為準。
不過,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可以依據職工檔案視同繳費。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是由國家繳納,無需個人繳納,也不是無人繳納。
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繳費以後,現在我們的養老金計算公式,對于每一個月的養老保險繳費都會有具體的作用。比如說,養老金計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構成。每一個月的實際繳費,産生的養老金待遇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每一個月的視同繳費時間的養老金待遇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類似于我們的養老金待遇,是這些繳費年限産生的養老金待遇,積累而來。
綜合而言,現在的繳費年限時間的長短,會直接影響養老金待遇,比起過去工齡5~10年一檔更加符合實際,更容易讓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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