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大大怪巨怪
編輯丨大大怪巨怪
前言2008年5月12日的下午2時許,汶川大地震發生。頃刻間,千萬人流離失所,經濟損失高達千億……
所幸國人萬衆一心、衆志成城,迅速對災區展開了救援。除了民衆安置以及家園重建外,人民最關心的無非是财産問題。
那麼,汶川地震中有8萬人遇難,他們名下的貸款和存款,國家該怎麼處置呢?
首先從遇害者在銀行的存款說起,如何處置這筆存款,對于廣大民衆以及受災民衆來說,是比較關心的一個方面。
這就要明确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項基本法律——《繼承法》,這是與我國公民财産繼承息息相關的一項律法,也是本文的主要闡述依據。
按照《繼承法》的明文規定,我國公民在銀行中的儲蓄存款,屬于公民的個人财産,公民依法享有所有權,與銀行之間的關系屬于借貸關系。
所以,當公民将自己的私人存款存進銀行賬戶的時候,這筆财産的所有權主體并不會發生轉變,既不屬于銀行也不屬于國家。
隻有當存款人确認死亡後,儲蓄在銀行裡的存款才會轉變為遺産,才可以被其他直系親屬或确認的繼承人繼承,或者被國家充入國庫。
而直系親屬繼承也不容易,存款人必須在生前經過财産公證,而後确立遺囑才可順利繼承,不然就隻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順序進行繼承。
這裡需要明确一個概念,即所謂的繼承人概念,繼承人分為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兩類,而兩者的概念又有很大的不同。
法定繼承人指的是按照法律規定,依法享有繼承權的直系親屬,例如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即使存款人沒有立遺囑也享有繼承權利。
而遺囑繼承人則是存款人在财産公證時,即被繼承人在公證時,指定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财産繼承對象,優先級上要高于法定繼承人。
因而在災後重建的過程中,如何處置受害者儲蓄的存款,都必須嚴格按照上述的法律流程,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
第一種情況較為簡單,即當遇難者死亡前經過财産公證,有明确的财産繼承人,那麼遇難者的存款将會依照規定,直接由繼承人所有。
而繼承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也非常少,隻需要向銀行提供已故親人的死亡證明、以及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即可,流程簡明方便。
不過也存在一種特殊情況,即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這種情況下又該如何處理銀行裡的儲蓄呢?
我國早在确立《繼承法》的時候就考慮到了這一問題,因此也是在法律條文中作出了補充說明,依照法律規定由法定繼承人順位繼承。
也就是說會按照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的情況進行繼承,配偶、子女、父母的優先級最高,其次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不過這裡要注意一點,在繼承法中所說的子女、父母等關系,包括婚生、非婚生以及撫養等情況,也就是說即使養子女也享有繼承權利。
不過這個流程要相對比較複雜,需要向銀行以及有關機關提供相應證明,如公證書、有效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贍養行為承認等。
而在遺産分配中,法律則會根據繼承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如身患殘疾生活困難、付出較多贍養義務等,皆有機會獲得的較大的繼承份額。
不過在衆多遇害者之中,存在着财産繼承意識薄弱的情況,生前都未曾進行過财産公證,也沒有指定繼承人進行财産繼承。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遇害者的财産又該如何處置呢?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并未進行财産公證,也沒有訂立任何遺囑,那麼他的遺産處理就會按照法律規定,由直系親屬即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倘若發生了上述同時離世的情況,則會按照法律規定的順位繼承優先級,對遇難者的遺産進行妥善安置,這一過程也需要進行公證。
如果這筆遺産在規定時間内處于無人認領的狀态,亦或是親屬在認領遺産時準備的相手續不充足,遺産将在規定時限後收歸國有。
在上述情況下,如果遇難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那麼他在銀行當中的存款,即遺産将會歸單位所有,否則就會收歸國有。
國家也會妥善安置這筆存款,将其用于災後重建與該地區的公益事業之中,倘若有侵吞、挪用等不良行為,将依法進行查處絕不留情。
而在銀行的固有取款流程裡,是需要取款人進行信息核對的,非本人取款還需要提供相應材料,在正常情況下這個流程固然沒有問題。
不過在汶川大地震中,遇難者人數衆多,有些家庭甚至徹底淪為廢墟,各政府單位以及銀行機構也受到了重創,各方面證明材料缺失。
考慮到這一特殊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國家銀監會聯手國家其他相關機構,針對汶川大地震的材料缺失情況,進行多部門研讨商議。
着眼于災後重建金融服務支持和服務措施,提出了相關的關鍵性政策意見,明确了災後情況下,金融機構對遇難者财産的處理方式。
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民政部會優先對遇難者名單進行統計,而後向金融機構提供遇難者名單,金融機構在收到名單後要簡化相應措施。
以恰當的方式通知或告慰遇難者的家屬,并在第一時間為遇難者親屬提供遺産繼承服務,如若對方情緒過于激動,遺産可由銀行暫管。
随後金融機構應當積極與遇難者家屬進行磋商,不可墨守成規,對于已經擺在明面上的親屬關系,不可進行多餘的形式化操作。
金融機構還要為遇難者家屬提供保險理賠服務,要求保險公司主動聯系災區投保民衆,全面排查民衆的投保情況以及受損情況。
根據民衆參保的相關保險條例,積極對地震造成的損失進行理賠服務,簡化驗明證審的形式步驟,加快審理民衆理賠的工作進度。
對于幸存下來的受災民衆來說,家人們所留下來的這筆财産,不僅是他們能夠繼續活下去的資本,也是他們能夠度過困境的精神支柱。
因此政府要求各金融服務機構,以最大限度對災民遺留财産進行快速公證賠付,這不僅是基于法律的角度,也是基于關心人民的角度。
有道是“法律無情,人有情”,在天災面前我國政府為了維持廣大人民的希望,也是竭盡所能地采取相應的舉措,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
不過遇難者的貸款問題相較于存款問題來說,情況則是更為複雜,這又該如何解決呢?
在官方發布的損失統計裡,在汶川大地震中的受災嚴重區域,一共有近千萬間房屋因地震發生倒塌或受損,而這些房屋大多存在借貸業務。
那麼當借款人購買的房屋在地震過程中,遭到不可抗力的損害以至于垮塌的,這筆債務又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房屋在面臨損毀、倒塌等風險時,如若還未交付使用,那麼該房屋的一切風險由賣方(即開發商)承擔。
如若已經交付使用,房屋的所有權主體已經發生轉變,那麼房屋本身承擔風險的主體也發生改變,由買方(即房屋所有者)承擔。
與此同時,法律還規定道:“貸款者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不會因抵押品的滅失而消失”。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即使房屋在地震中被損毀了,房屋貸款還是需要購房者進行承擔的,必須每月按時繳納剩餘貸款。
講到這裡我相信大家多多少少都會有些詫異,明明災區人民都已經很受苦了,卻還要在災後背負起這些債務,這不是把人往死路上逼嗎?
我國政府自然也是看到了這一情況,選擇與上述存款問題類似的特殊處理方案,發布了一些臨時性的政策文件與法律條文。
2008年5月19日,在我國央行以及證監會的聯合商議下,針對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這一方面,推出一項緊急政策通知。
這項政策要求各大銀行充分考慮災區的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的企業或個人應當予以合理理解,延緩他們償還債務的時限。
與此同時,不得出現催收等惡劣情況,不得因超過還款期限而進行罰息、不得借機将受災民衆與企業列入不良記錄和失信名單。
不過銀行在地震中也是受害者,因此國家在相應政策中也是對其有所照顧,要求災後有能力償還債務的,視個人情況盡力償還。
而對于那些因地震災害導緻身體出現重大疾病,或财産遭受巨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這筆貸款會被銀行機構視為無能力償還。
因此在一定時限之後,銀行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再結合當地債務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評估,然後對這筆貸款進行核銷處理。
2008年5月23日,政府根據受災人民的實際情況,針對借款人在地震中蒙受損失,不能通過保險獲得理賠償還銀行貸款的情況。
通過銀監會專門發布相應的政策文件,要求當地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銀行呆賬,以及各類貸款核銷處理的緊急通知,要求及時核銷。
而對于民衆因地震造成财産蒙受巨大損失,導緻保險無法理賠、理賠金額不足的情況下,這些借款債務則有國家進行補齊。
那麼,當房屋借款人在地震災害中遇難離世,房屋的貸款又該如何處理?
是成為銀行手裡所謂的壞賬?還是由遺産繼承人擔負起貸款呢?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借貸關系在一定程度上附屬于繼承關系,這也就意味着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的财産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債務。
而這些逝去之人大的貸款,也會依照前文提到過的法定繼承順序,順延到繼承遇難者遺産的繼承人身上。
但秉持着“特殊時期、特殊處理”的理念,國家考慮到災後人民的家園重建等一系列問題,旋即頒布了相應的臨時性國家政策。
依照政策規定,遇難者的貸款無論是否有繼承人進行繼承,都不需要繼承人承擔之前相應的債務。
倘若遇難者生前曾經購買人身意外險等險種,這部分的保險賠付将會自動抵消遇難者的債務,其餘部分由國家代為補足,然後進行核銷。
而對于那些因地震導緻失蹤下落不明的人口,國家暫時保留了他們的存款與貸款,直到規定的時限之後才會進行核銷處理。
後來我國政府又針對汶川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及時做出了一些政策上的調整,推出了一些了新政策來完善針對災區頒布的法律條文。
也正是在國家的大力扶持下,災區人民才有了足夠的喘息時間,災後重建也才逐步走向正軌。
由于國家政策向災區傾斜,實施“特殊時期特殊處理”的人性化處理,汶川災區僅兩年就圓滿完成了基本重建目标,基礎設施建設完善。
公共服務設施全面升級換代,當地産業也是在政策扶持下優化升級,居民安居樂業,房屋在防震減災方面的能力得到了顯著提升。
如今的地震災區已經走出了當初的陰霾,改頭換面,一片欣欣向榮的美好景象!
八級地震這對于任何一個文明都是嚴峻的考驗,而中國文明經受住了這場考驗,放眼當今世界,也唯有我國的社會主義文明才能辦到。
我國集中全國力量,對災區進行救援與重建,不僅溫暖了一代人的心靈,也讓世界人民都看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明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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