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證書許可的範圍内從事建築活動。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設部聯合印發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号),規定必須取得建造師資格并經注冊,方能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項目施工負責人(即項目經理)。
二級建造師
一級建造師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建立以後,承擔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仍是施工企業所承包某一具體工程的主要負責人 。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擔任,即建造師在所承擔的具體工程項目中行使項目經理職權。建造師的職責是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對工程項目自開工準備至竣工驗收 ,實施全面的組織管理。
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一級、二級建造師報考人員要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的相應條件。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分别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專業劃分
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工程項目,有着各自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對建造師實行分專業管理,不僅能适應不同類型和性質的工程項目對建造師的專業技術要求,也有利于與現行建設工程管理體制相銜接,充分發揮各有關專業部門的作用。
⒈建築工程、⒉公路工程、⒊鐵路工程、⒋民航機場工程、⒌港口與航道工程
⒍水利水電工程、⒎市政公用工程、⒏通信與廣電工程、⒐礦業工程、⒑機電工程
⒈建築工程、⒉公路工程、⒊水利水電工程、⒋礦業工程、⒌市政公用工程、⒍機電工程
注:原有的“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合并為“建築工程”,“礦山、冶煉(土木部分内容)”合并為“礦業工程”,“電力、石油化工、機電安裝、冶煉(機電部分内容)”合并為“機電工程”。
執業範圍
注冊建造師有權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從事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注冊建造師資格是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之必要條件。建造師需按人發[2002]111号文件的規定,經統一考試和注冊後才能從事擔任項目經理等相關活動,是國家的強制性要求,而項目經理的聘任則是企業行為。
職權定位
權責
注冊執業建造師是以專業技術為依托、以工程項目管理為主業的執業注冊人員,以施工管理為主。建造師需要懂管理、懂技術、懂經濟、懂法規,有組織能力。建造師注冊受聘後,可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在行使項目經理職責時,一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擔任《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标準》中規定的特級、一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逐步由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但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能否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應由建築業企業自主決定。
崗位與項目經理的關系:建造師與項目經理定位不同,但所從事的都是建設工程的管理。建造師執業的覆蓋面較大,可涉及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許多方面,擔任項目經理隻是建造師執業中的一項;項目經理則限于企業内某一特定工程的項目管理。建造師選擇工作的權力相對自主,可在社會市場上有序流動,有較大的活動空間;項目經理崗位則是企業設定的,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代表授權或聘用的、一次性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者。建造師是一種專業人士的名稱,而項目經理是一個工作崗位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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