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的規定,保留調查适用于以下四種情況:
1 當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現場犯罪;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
2 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留置盤問時間自被盤問人帶至公安機關之日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
3 未經批準繼續留置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盤問人。留置盤問是行政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程序》;
4 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使用設備将嫌疑人和被告帶到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隻能适用于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傳喚不到案,或如不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拘留時間不得超過 12小時内,拘留不得連續使用。拘留時間屆滿,未依法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結束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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