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企業收購與兼并的資産評估實踐中,買方投入目标公司資金的來源也是影響資産評估結果的一大因素。
關于買方投入目标公司資金的來源,可以是發行公司債或向銀行借得長期貸款,也可利用現金增資來支付。
當買方計算資金成本,以決定是否投入目标公司加以償債或比較投資報酬率時,實際上,若采用借貸方式,應采用邊際資金成本的概念,考慮買方若再增加負債時,所須承擔的額外資金成本。
假如買方銀行額度充足,或負債比率不高,可增加往來銀行,則可能無額外成本;假如買方須再現金增資,以改善負債比率才易再舉債,則即須考慮到股權成本。
這就是加權資金成本(股權成本加借款成本)的考慮。
一、現金增資
現金增資的首要問題是現金增資的股權比例如何計算。
實際上,其可視為本益比的倒數,即預估未來每股平均盈餘除以增資認購的每股價格(若系股票上市公司即承銷價)。
不過,若以現金流量的觀點來考慮資金成本時,則應以“本利比”(投資人所較關心者)的觀念,來替代本益比觀念,即以未來每股平均股利替代每股盈餘。
此外,分母也可以股票面額替代承銷價,主要理由是承銷價的溢價部分列為資本公積,但以後仍須轉為股本,故直接以帳上股本的股票面額作為分母;何況,分子的未來每股平均盈餘或股利的計算上,已包含了未來平均股本的計算。因此,不妨将以承銷價作分母者,稱之“當期”股權成本,而以面額者,稱之“平均”股權成本。
一般的财務觀念,認為股權成本會大于借款成本,主要是因采用平均股權成本的計算方法。
因此,為較保守地評估是否值得收購一家公司,而比較投資報酬與資金成本時,資金成本仍應以較長期性的加權資本成本,同時考慮股權與借款成本,并以平均股權成本作為股權成本。
當然,買方在實際選擇增資或舉債來取得資金以收購公司時,最重要的仍是視股東對現金增資的意願強弱。
就股票上市公司而言,擁有經營權的大股東,可能考慮本身認為資金來源的資金成本,但影響小股東認購意願的因素。
至于股票未上市公司,若股東資金不足而由外界特定人認購時,是否會影響大股東控制權,才是可能的考慮,因此也許會考慮甯可增加借款。
二、目标公司舉債
當買方基于某些考慮,而不願投入過多資金于目标公司時,買方亦可通過對目标公司提供保證方式,使目标公司認外界取得資金,此種保證與買方直接借錢給目标公司、就風險而言,是一樣的。
但是采取保證方式,可使買方因不必投入資金,就毋須對外舉債或辦理現金增資,對于買方财務結構不必發生重大變化,而隻是在财務報表标明是否有此項負債。不過這對債權人(尤其是銀行),在估算負債總額時,這種保證的“或有負債”,仍将被視為一般的真實負債,以确保債權人本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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