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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體育課上受傷了誰負責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9 00:48:3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周某系S縣樹人中學初中學生。2011年10月10日在上體育課期間,體育老師讓周某班級學生在該校體育場塑膠跑道練習蛙跳。周某在練習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班主任和體育老師将其送往S縣人民醫院診治,傷情診斷為左尺桡骨骨折。周某認為,學校未對周某盡到管理、保護的義務,被告認為校方已經盡到所有義務。由于雙方不能達成一緻意見,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周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精神損失費共計56519.80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另外,周某曾在2011年5月間,在學校課間休息時和同學玩耍,摔倒受傷緻左尺桡骨骨折,當時由語文老師送往醫院,打了石膏,沒有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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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經審理判決S縣樹人中學一次性支付周某已經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4618.57元。 【瀛台律師論法】

原、被告雙方均存在一定過錯。被告沒有完全盡到管理和保護義務。在此次受傷前幾個月,周某左臂在學校因摔倒骨折并打石膏這一事實,S縣樹人中學是知情的,初二新學期開始後周某因左臂曾受傷,又向新任班主任老師聲明不能做操,且周某受傷的那節體育課,班主任也在現場。另外,體育老師在教學過程中安全保護措施沒有完全到位。由于周某左臂曾經骨折過,在體育老師曾明确告知身體不适可請假的情況下沒有及時請假,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原、被告應對此次校園傷害事故各自承擔30%和7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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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師提醒】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等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内的相關義務緻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在組織未成年學生進行體育活動中應當做到科學組織、合理安排,對學生的生命健康安全負有謹慎注意義務,未履行好注意義務緻使學生發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未成年學生在體育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自身也有責任的,則應當減輕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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