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桐廬法院
微信是集語音、短信、支付、遊戲等功能于一體的掌上通訊工具,大家用微信打車、購物,甚至是借錢、談生意,微信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訴訟中,微信聊天記錄也常常被作為證據提交。今年1月至7月,桐廬法院科技城法庭共審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288件,其中以短信和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有92件(有17件僅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占31.94%。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被篡改、僞造,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一起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
2012年至2013年期間,鄧女士向王老闆購買茶葉、茶具等産品,總計賒賬兩萬多元。2021年,王老闆在整理賬目時發現鄧女士至今也未支付所賒貨款,便向鄧女士讨要。由于事隔多年,鄧女士一口咬定自己沒在王老闆那買過東西,不願支付貨款。無奈之下,王老闆隻能起訴到桐廬法院,要求鄧女士支付拖欠的貨款。
為了證明雙方的買賣關系确實存在,王老闆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開庭的時候,鄧女士不認可該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法官當即要求王老闆展示微信聊天記錄的原件,王老闆卻表示手機裡的原始記錄已經被清理,無法提供。由于王老闆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最終法院對此微信聊天記錄不予采信。好在王老闆提交證據時,一同提交了當初交易時的提貨清單和收款收據,能夠證明鄧女士欠付貨款的數額,法院據此支持了王老闆的訴請。
【案例二】
李老闆是開針織廠的,與張老闆素有業務往來。2021年,李老闆對賬後發現張老闆還有20多萬元的貨款沒有付清,便通過微信向張老闆讨要,張老闆在微信回複說:“還欠6、7萬,沒有20多萬那麼多。”由于雙方賬目出入太大,根本談不攏,李老闆隻能起訴到桐廬法院。
為了打赢官司,李老闆向法院提交了與張老闆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可沒想到的是,開庭時,張老闆直接否認了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懷疑微信聊天記錄是虛構的。為了證明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李老闆拿出手機,當庭演示了微信聊天記錄中雙方的微信号、微信頭像以及原始的微信聊天記錄并播放了語音。當法官問張老闆該微信賬号是否是其所有時,張老闆隻能承認。面對确鑿的證據,張老闆最終和李老闆達成了調解協議,保證在規定的期限内将貨款付清。
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
成為訴訟證據呢?
請注意以下方面
一、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證據?
1.妥善保管原始載體。養成備份聊天記錄的好習慣,如果手機換新或者存儲空間不夠了,可以提前在計算機上備份一份聊天記錄。
2.視情況使用“騰訊電子簽”功能。近期,微信官方推出了名為“騰訊電子簽”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種收據、簽訂租房合同等。通過該小程序簽訂電子合同,簽約過程和結果都會通過區塊鍊技術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證據丢失問題,确保了證據的安全。
二、開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記錄的副本?
1.提交雙方個人信息界面。個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頭像、昵稱、微信号、地區等信息,可以幫助判斷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
2.微信聊天記錄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必須完整不間斷,不能隻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語音要轉化成文字,視頻要用光盤等存儲設備保存。
三、開庭時如何向法官和對方當事人展示證據原件?
根據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展示雙方個人信息界面驗證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證明證據真實性,對語音、視頻、圖片、轉賬信息等内容打開展示。此舉是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實性。
很多當事人以為即使自己不小心清空了微信聊天記錄,騰訊公司也能恢複或者提供備份,但事實上騰訊公司無法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當事人隻能自己為“不小心”的行為買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明确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微博、電子郵件、電子支付記錄等,均屬于電子證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當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記錄。
法官在此提醒,電子數據并不意味着打印出來,或者手機截圖之後,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記錄”了。電子證據作為新型的證據形式,相對傳統的證據來說可篡改性比較大,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要注意三點: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第二,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就是案件對方當事人,即要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載體上的聊天記錄應當保證完整性,不能随意選擇删除,否則完整性将被質疑,可能導緻證據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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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法務之家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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