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拍了兩張照片發微頭條大家都比較感興趣,今天就來解釋一下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别?
1、關押對象不同
看守所裡關押的是未決犯,即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但是沒有經過法院審判,此時關押的人員被稱為犯罪嫌疑人,而拘留所關押的是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的人員,比如一般的小偷小摸,打架鬥毆,被處以拘留多少天處罰的,就關押在拘留所。所以有些家屬不知道被公安帶走之後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可以看看拘留通知書上注明的關押地點,如果是看守所,就是刑事拘留,如果是拘留所,就是行政拘留或者治安拘留
2、關押期限不同
一項行政處罰最多15天,同時犯違反多項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最多執行不超過20天,就是說拘留所拘留一般是15天以下,最多不超過20天。但是進了看守所都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如果不能取保候審,那麼在看守所裡要一直關押到審判,待刑事判決書生效之後,轉到監獄服刑。從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到開庭審判,正常的刑事案件要大半年,包含逮捕前的37天,逮捕後兩個月的偵查期,一個月的審查起訴期,兩個月的審判期間。通常認為是5個月加37天,但是如果案件負責或者團夥犯罪,這個期限可能更長,比如電信詐騙案件,正常都要關押1年多才能開庭審理。
3、家屬可以采取的措施不同
如果家人被關到了看守所,就證明可能涉及到了刑事犯罪,家屬這時候首先就要考慮能否取保候審。從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到逮捕前最多有37天時間,這37天被稱為黃金37天,如果在這37天内不能取保,那逮捕過後取保的概率就小很多。而在拘留所裡,家屬能做的不多,除非是被關押人員身體有病或者其他情況,可以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4、是否可以探望不同
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公檢法提審之外,隻有律師可以會見,家屬不能探望,而拘留所裡,家屬正常是可以探望的,也可以送一些吃的用的進去,相對還是比較寬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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