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到底有什麼區别呢?
一、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有一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咱不要錢,但有條件。
不僅要錢,還有期限。
“ 要多少呢 ”。。。。
二、取得方式不同
劃撥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将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經營性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标、拍賣、挂牌的有償方式取得,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權利義務不同
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範内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
四、期限不同
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出讓土地按用途區分使用年限: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五、房屋類型不同
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用房或保障性住房等建設用地;出讓土地上一般為經營性用房,如商業廣場、商品房、工業廠房等。
擴展資料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的意見》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項目,除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
部分文字内容來源:景洪市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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