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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一建項目管理講解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11:42:23

2022一建項目管理講解?項目管理P53 新增項目經理要求,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2022一建項目管理講解?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2022一建項目管理講解(2022一建項目管理-變動考點)1

2022一建項目管理講解

項目管理

P53 新增項目經理要求

(4)随着項目管理理論的發展,國際上對項目經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項目經理不僅要負責控制項目的質量目标、費用目标和進度目标等相關的傳統項目管理工作,很重要的是要關注項目建成後實現期望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項目交付價值。

P77 (6)施工預算表 (新變動)

将已彙總的人工、材料、機械台班消耗數量分别乘以人工工資單價、材料價格、機械台班單價,計算出人料機費。

P151 1Z204010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的内涵

(5)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6)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7)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

P152 3.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内承攬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确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P181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對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單位實行監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P181 (4)停工後複工的檢查,因客觀因素停工或處理質量事故等原因停工,在複工前必須經檢查認可後方可複工。

P188 二、竣工質量驗收的條件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内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别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P189 四、竣工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P193 二、施工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

1.事故報告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内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換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别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如果同時發生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遇險人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1Z204070 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的政府監督

P205 4.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在竣工階段,監督機構主要是按規定對工程竣工驗收工作進行監督:

(1)竣工驗收前,針對在質量監督檢查中提出的質量問題進行複查,檢查其是否按要求整改完畢。

(2)竣工驗收時,參加竣工驗收的會議,對驗收的程序及驗收的過程進行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标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

P285 1Z206025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内容 (★★★)

一、合同示範文本

在國際上,有不少專業組織(如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漢語翻譯-菲迪克;對建設工程總承包進行了專門研究,并發布了有關合同示範文本。我國為促進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健康發展,規範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市場行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1年聯合制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試行)》GF-2011-0216,并于2020年修訂,形成了正式版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

二、合同主要内容(★★★)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與施工承包的最大不同之處在于,承包商要負責全部或部分的設計,并負責物資設備的采購。因此,在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條款中,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内容。

1.工程總承包的任務

工程總承包的任務應該明确規定。從時間範圍上,可包括從工程立項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設全過程,具體可包括:勘察設計、設備采購、施工、試車(或交付使用)等内容。從具體的工程承包範圍看,可包括所有的主體和附屬工程、工藝、設備等。

2.開展工程總承包的依據

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應該将業主對工程項目的各種要求描述消楚,承包商可以據此開展設計、采購和施工,開展工程總承包的依據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業主的功能要求。

(2)業主提供的部分設計圖紙:

(3)業主自行采購設備清單及采購界面。

(4)業主采用的工程技術标準和各種工程技術要求:

(5)工程所在地有關工程建設的國家标準、地方标準或者行業标準.

上述要求可以體現在專用合同條件和合同附件的《發包人要求》中。

3.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按照《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如下:

1)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給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

2)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

(1)提供施工現場: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給承包人進入和占用施工現場各部分的權利,并明确與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進入和占用權可不為承包人獨享。

(2)提供工作條件: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條件。一般包括:

①将施工用水、電力、通信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内;

②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人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③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名木、文物、化石及墳墓等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④對工程現場臨近發包人正在使用、運行或由發包人用于生産的建築物、構築物、生産裝置、設施、設備等,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内、禁止動火的明顯标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範圍;

⑤其他設施和條件。

3) 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和《發包人要求》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實施所必需的毗鄰區域内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上、地下管線和設施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并承擔基礎資料錯誤造成的責任。

4) 辦理許可和批準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許可和批準。對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有關設計、施工證件、批件或備案,發包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5) 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合同價款。

6) 現場管理配合

發包人應負責保證在現場或現場附近的發包人人員和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與承包人進行合作;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訂立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确各方的權利義務。

4.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按照《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标準規範,并履行以下義務:

(1)辦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将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并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給發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

(2)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和保修義務,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内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員工工傷保險等相關保險,确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實施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财産損失。

(6)将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包括建築工人)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7)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産生幹擾。

5.承包人的設計

對承包人的設計,《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的通用合同條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承包人的設計義務

(1)一般要求

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範和标準,以及《發包人要求》和合同約定完成設計工作和設計相關的其他服務,并對工程的設計負責。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實施的需要及時向發包人和工程師說明設計文件的意圖,解釋設計文件。

(2) 對設計人員的要求

承包人應保證其自身或其設計分包人的設計資質在合同有效期内滿足法律法規、行業标準或合同約定的相關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規、行業标準或合同約定的資質要求并具有從事設計所必需的經驗與能力的設計人員完成設計工作。

(3) 法律和标準的變化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範和标準法均應視為在基準日期适用的版本。基準日期之後。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範和标準實的,系包向工程師提出遵守新規定的建議。在基準日期之後,因國家頒布新的強制性規範、标準導緻承包人的費用變化的,發包應合理調整合同價格:導緻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合理延長工期。

2) 承包人文件審查

(1)根據《發包人要求》應當通過工程師報發包人審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要求》約定的範圍和内容及時報送審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自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發包人對承包人文件審查期不超過21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對于合同約定有偏離的,應在通知中說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向工程師提交修改後的承包人文件,審查期重新起算。

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應及時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應在審查期限内通過工程師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說明不同意的具體内容和理由。

合同約定的審查期滿,發包人沒有做出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承包人文件已獲發包人同意。發包人對承包人文件的審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

(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第三方審查單位審查或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經發包人審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設計和實施工程。

(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關部門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第三方審查單位審查或批準的,發包人應在發包人審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後7天内,向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報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審查單位的審查意見,不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該審查意見修改承包人的設計文件;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應按第[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的約定執行。

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審查單位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雙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雙方在負責的範圍内各自承擔。

3)操作和維修手冊

(1)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暫行的操作和維修手冊并負責及時更新,該手冊應足夠詳細,以便發包人能夠對工程設備進行操作、維修、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以及實現《發包人要求》。同時,手冊還應包含發包人未來可能需要的備品備件清單。

(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後,應依據[承包人文件審查]的約定對操作和維修手冊進行審查,竣工試驗過程中,承包人應為任何因操作和維修手冊。

(3)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交足夠詳細的最終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在《發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關操作和維修手冊。

4)承包人文件錯誤

承包人文件存在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處或其他缺陷,無論承包人是否根據本款獲得了同意,承包人均應自費對前述問題帶來的缺陷和工程問題進行改正,并按照[承包人文件審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師審查,審查日期從工程師收到文件開始重新計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導緻的工程延誤和必要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要求》的錯誤導緻承包人文件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材料與工程設備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的通用合同條件中,關于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訂立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件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号、主要參數、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交接地點等。承包人應根據項目進度計劃的安排,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工程師在約定的時間内,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後,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發包人需要對進場計劃進行變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絕,應根據[變更與調整]的規定執行,并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誤。承包人需要對進場計劃進行變更的,應事先報請工程師批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将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技術要求、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工程師批準。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根據合同約定的質量标準,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産廠家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産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工程師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産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工程師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工程師,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标準、規範,造成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雖符合合同約定的标準,但不符合新頒布的強制性标準時,由承包人負責修複或重新訂貨,相關費用支出及導緻的工期延長由發包人負責。

7.工期和進度

關于工期和進度,《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

的通用合同條件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 項目進度計劃

(1)項目進度計劃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應編制并向工程師提交項目初步進度計劃,經工程師批準後實施。經工程師批準的項目初步進度計劃稱為項目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工程師有權按照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承包人還應根據項目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或分項的進度計劃,由工程師批準。

(2)項目進度計劃的内容

項目進度計劃應當包括設計、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購、制造、檢驗、運達現場、施工、安裝、試驗的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以及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說明等,其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

(3)項目進度計劃的修訂

項目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緻的,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修訂的項目進度計劃,并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工程師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發出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應按該通知修訂項目進度計劃,報工程師批準。承包人如不接受,應當在14天内答複,如未按時答複視作已接受修訂項目進度計劃通知中的内容。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收到修訂的項目進度計劃後14天内完成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如未按時答複視作已批準承包人修訂後的項目進度計劃。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項目進度計劃的确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3) 進度報告

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進行實際進度記錄,并根據工程師的要求編制月進度報告,并提交給工程師。進度報告的具體要求等,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

3) 工期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發包人原因導緻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項目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合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并導緻逾期竣工的,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

合同約定範圍内的工作需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發包人和(或)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職責分工完成行政審批報送(因國家有關部門審批遲延造成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造成費用增加的,由雙方在負責的範圍内各自承擔。

4)工期提前

發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應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增加的費用按[變更與調整]的約定執行;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過合理限度壓縮工期。承包人有權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且發包人接受的,應與發包人共同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項目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增加的費用按[變更與調整]的約定執行,并向承包人支付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相應獎勵金。

8.保險

關于保險,《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的通用合同條件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 設計和工程保險

雙方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内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确約定。

雙方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并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維持其持續有效。第三者責任險最低投保額應在專用合同條件内約定。

2) 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為其在施工現場的雇用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工程師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在施工現場的雇用人員依法辦理工傷保險。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員依法辦理工傷保險。

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

3) 貨物保險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為運抵現場的施工設備、材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辦理财産保險,保險期限自上述貨物運抵現場至其不再為工程所需要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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