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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狼二吳京官司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9 07:09:35

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2015年,内地電影票房黑馬當屬吳京導演的電影《戰狼》,公映後即收獲了5.45億元的票房。2017年,吳京又趁熱打鐵開拍了續集《戰狼2》,更是創造了超過56億人民币的票房紀錄。然而火得一塌糊塗的《戰狼》系列電影,由于其背後的投資人和出品方的糾紛,也招來了官司。近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公布了《戰狼2》著作權糾紛二審判決書。

戰狼二吳京官司(戰狼2著作權糾紛二審宣判)1

△ 圖片來源戰狼2官方微博

聯合開發影視IP,《戰狼2》開發時卻被撇下

說到《戰狼2》的著作權糾紛,那還要從《戰狼》說起。此前《戰狼》主要由四方共同出資制作:武漢傳奇人影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傳奇人”) 與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峰公司”)、北京春秋時代文化有限公司、南京軍區政治部電視藝術中心。其中武漢傳奇人出資300萬元,占《戰狼》影片權益的20%,并在影片中與登峰公司、春秋公司、南軍藝中心一道以“出品公司”署名。2015年,《戰狼》上映之後,收獲了5.45億元的票房。

此後,登峰公司趁熱打鐵開發了電影續集《戰狼2》,但其開發續集時并未知會武漢傳奇人,而是引入了其他投資方,因此引發糾紛。據悉,被資本綁架的《戰狼2》背後共由14家出品方和7家發行方組成。共分這塊“蛋糕”的不僅有登峰公司、春秋時代幾家“老”出品方,還包括了萬達影業、博納影業等多家“新面孔”,然而獨獨缺少了武漢傳奇人。

于是,武漢傳奇人一紙訴訟,将登峰公司狀告上了法庭。2017年5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武漢傳奇人,對吳京旗下的登峰公司侵犯著作改編權及不正當競争的起訴,該訴訟包括高達人民币1000萬元的經濟賠償,以及在影院、電視台、視頻網站停止播放《戰狼2》的多項請求。

一審判決:武漢傳奇人隻享有署名權和損益權

此前,武漢傳奇人董事長沈京喜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武漢傳奇人沒能參與到《戰狼2》的投資中去,這顯然是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戰狼》投資合同中明确約定:電影版權由投資各方共同所有。《戰狼2》的出品方并沒有向武漢傳奇人提出對價和交涉,就擅自使用了《戰狼》中屬于武漢傳奇人部分的版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此舉涉嫌侵犯武漢傳奇人對電影《戰狼》的著作權改編權。”

影片的投資方、署名的出品方,和影片的版權方有區别嗎?其實,我國《著作權法》對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特殊規定,即電影作品著作權應由制片者享有。然而長期以來,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未明确界定“制片者”的定義,導緻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存在一定的模糊。

正因如此,在一審判決中,法院沒有直接對“制片者”進行認定,而是将“合同約定”置于了最高優先級别,認為合同上既然約定版權歸屬于發起方登峰公司、春秋公司和南軍藝中心,就可以推定在後加入的武漢傳奇人享有的隻是“署名權”和“損益權”。那麼,合同約定便構成了電影署名的相反證明,推翻了傳奇人以“出品公司”署名,而應當被認定為著作權人的推定。至此,一審以武漢傳奇人敗訴階段性落下帷幕。

二審判決:改編權、名稱版權皆歸屬登峰公司

對于一審宣判結果,武漢傳奇人表示不服,又再次上訴至北京知識産權法院。2021年12月25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對外公布了該案二審裁判文書,也為雙方長達4年的糾紛,劃上了一個句号。

法院查明,根據雙方簽訂的《聯合投資合同書》,已約定電影《戰狼》的著作權歸屬于登峰公司、北京春秋公司、南京軍區藝術中心,并限制該合同外其他主體享有相應著作權。與此同時,傳奇人公司知悉《聯合投資合同書》的著作權歸屬約定,并且認可其僅享有署名權。綜上所述,傳奇人公司不享有電影《戰狼》的改編權,其起訴要求登峰公司就被訴侵害作品改編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缺乏權利基礎。

另外,武漢傳奇人還主張電影《戰狼》的名稱,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登峰公司擅自在電影《戰狼2》中使用“戰狼”名稱,侵占了武漢傳奇人的市場空間和獲利機會,屬于該條規定的不正當競争行為。關于權益歸屬,法院認為,《聯合投資合同書》明确約定,“‘兵鋒’一名僅限本片使用,名稱版權屬甲方所擁有”。後來各方約定電影名稱變更為“戰狼”,所以可認定合同各方約定“戰狼”的“名稱版權”歸屬于登峰公司。從約定内容看,合同各方實際上僅是約定“戰狼”名稱所承載權益的歸屬。據此,武漢傳奇人對“戰狼”名稱不享有反不正當競争法上的權益。

最終,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判定武漢傳奇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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