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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且無證駕駛摩托車怎麼處罰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15 16:23:06

原标題:無證醉駕摩托車該不該吊銷全部機動車駕駛證?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例回應争議

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三十六批指導性案例,歸納提煉行政檢察類案監督的類型、方式及辦案規則,指導類案監督工作實踐。這是最高檢首次以行政檢察類案監督為主題發布指導性案例。

據介紹,該批指導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盧某訴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湖南省某市人民檢察院對市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執行活動檢察監督案,安徽省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執行強制拆除違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築物行政處罰決定檢察監督案,糜某訴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複議檢察監督案。

其中,盧某訴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檢察監督案,有效回應了此類案件判罰的有關分歧和争議。

2013年5月,盧某酒後無證駕駛無号牌兩輪摩托車碰撞路邊行人吳某珍,緻其輕微傷。經鑒定,盧某已達醉酒駕駛标準。盧某因此受到了相應刑事處罰,該市交警支隊還依法對盧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但盧某不服,以其持有的小型汽車駕駛證與涉案交通事故無關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該市交警支隊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後,盧某不服,提起上訴,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行政判決,同時撤銷市交警支隊所作的吊銷盧某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無證醉駕摩托車該不該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這成了本案的争議所在。該市交警支隊不服二審判決,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認為,二審判決适用法律錯誤,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但市中級人民法院複函不予再審。市人民檢察院提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資格罰,即剝奪持證人駕駛各類型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資格,不是隻剝奪駕駛某一準駕車型資格的處罰。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是基于行為人實施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認為允許其繼續駕駛機動車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終止其駕駛許可的決定,該案的二審判決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福建省人民檢察院遂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審判決,維持區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經調查發現,2019年,本省公安機關作出吊銷駕駛證行政處罰案件中有32件被法院裁判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和司法中對法律理解和适用不一緻。為了徹底解決此類案件中存在的争議,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主動加強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溝通協調,圍繞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問題進行座談研讨,就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訴訟案件裁判尺度和執法标準問題達成共識。

最高檢第七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本案中,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于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否應當吊銷行為人持有的所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存在認識分歧,影響了執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性。

“這個案例明确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行駛資格的處罰,而不是隻剝奪某一準駕車型行駛資格的處罰,所以,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吊銷駕駛人的全部機動車駕駛證。”該負責人說。

最高檢副檢察長楊春雷表示,該批指導性案例突出類案監督對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促進作用,遵循行政檢察的内在規律,反映了行政檢察監督的能動性,充分體現了行政檢察監督的更高質效。行政檢察類案監督發揮行政檢察“一手托兩家”的作用,秉持穿透式監督、能動監督、系統監督理念,以個案為切口,對司法、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同類錯誤或适用法律不一緻等共性問題,或者針對行政執法、社會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與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形成共識。

楊春雷表示,下一步,行政檢察将以高質量發展為主題,更加注重系統觀念,切實增強類案監督意識;更加注重個案監督和類案監督相結合,确保同一類案件在同等條件下得到同等處理,規範執法司法行為,保障法律統一正确實施;更加注重源頭治理,把訴源治理做深做實做細,依法能動履職,更加自覺從具體案件中“見微知著”,推動解決一個地方、一個行業、一個領域的突出問題,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醉駕且無證駕駛摩托車怎麼處罰(無證醉駕摩托車該不該吊銷全部機動車駕駛證)1

最高人民檢察院(資料圖)

記者:劉碩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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