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91 一、企業所得稅:對我國境内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适用本法;2、企業分為居民企業(以國内或國外法律成立在中國境内的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依照國外法律成立、實際管理機構在國外、在國内可有可無機構、但有來源于境内所得的企業);3、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收入來源:銷售、勞務、投資收益、利息、租金、接受捐贈等,不征稅收入:财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4、稅率 居民企業所得稅為25%,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為20%。二、個人所得稅:以自然人取得各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1、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内或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内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非居民個人:在中國無住所、無居住或無住所一個納稅年度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2、征稅範圍:财(财産租賃)經(經營所得)利(利息)特(特許權)稿(稿酬),财(财産轉讓)得(偶然所得)工(工資)勞(勞務報酬);免征個人所得稅:…獎金、國債債券利息、國家統一規定補貼、救濟金、保險賠償等。3、綜合所得:3%-45%,經營所得:5%-35%,利息、财産租賃等:20%。4、取得境外收入、因移民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等都需要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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