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族的曆史源遠流長,華夏王朝古來就被稱為“禮義之邦”。
那到底什麼是禮?
中國上古神話隐藏着真實的曆史,分布在中國大地上的各種原始文明部落彼此沖突交戰被傳說為部落神與部落神的戰争,而這些戰争隻會帶來混亂,而不會帶來秩序,直到戰争結束,獲勝者的部落神變為唯一至高神,其他的部落神變成附屬神,正當秩序才真正開始生成。
原始部落壁畫
武力統一的部落至高神超越于衆多部落之上,獲得了這個地區最普遍的自願認同。随着時間的推移,社會的發展,具有人格的至高神被抽象成一個概念,一個具有普适性和超越性的概念——“天”,對部落至高神的祭祀逐漸過渡為對“天”的祭祀。
到了殷商時期,中原地區逐漸從原始部落社會走到奴隸社會,進一步加深對“天”的敬畏,對“天”的尊敬逐漸演化出一些非常繁瑣複雜的行為規則,這些規則超越于單個部落、單個地區、單個文化點之上的普遍性,構成一個中原地區這個大地域的普遍的交往基礎,這就是最初時代的“禮”。
商朝
任何社會的過程都需要經過很多歲月的醞釀,才逐漸形成以至于完成的。封建社會的“禮”的發展,也不能逃出這個真理。
殷商時期的社會,主要是以牧畜為主要職業的氏族奴隸社會,但到了末期,舊的社會多少已經有些改變,新的社會多少已經有了相當的根基。
商朝雖然不是封建社會,則已有很多封建社會的基礎;殷商時期是封建社會的醞釀形成時期。到了周朝,才以政治的方式大行封建,封建成為社會的中心組織,是完成的時期。
周朝取代了商朝之後,中原地區被納入一種拟親緣共同體的結構當中,其核心制度是封建制和宗法制,相應地形成了祭祀禮儀、婚姻制度、喪葬禮儀、嫡庶制度、服裝禮制和承繼制度等等。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認為:“所謂立子以貴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者,乃傳子法之精髓。蓋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有周一代禮制,大抵由是出也。”
武王周公所分封出去的王侯貴族,是封建制的利益共享體,也是宗法制的傳承者和弘揚者,封建社會通過井田制而完成對于社會秩序的明确具體組織過程。
春秋戰車
宗法制、分封制、井田制,構成周朝封建社會的基本制度。
《孟子》:“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在井田制下,可耕種的土地劃分為諸多稱作“井”的單元,每個單元内都劃分成“井”字狀的九塊。八家共一井,每家分一塊私田,八家共耕一塊公田,每三年會重新調整一次土地分配。
公田又稱“籍田”,每年春耕之際,封建貴族要祭祀“天'與“地”,行籍禮,所以井田制也象征着禮儀秩序。物理性的劃分因此而獲得了倫理性的意義,并得到了遠超物理意義的理解。
西周時期,古風不衰,民風淳樸。孔子曰:“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當時的人們都相信君子依從古禮而行,人們皆視“禮”為社會準則,在這種封建社會中,君子/貴族皆自強不息、厚德載物,是禮制的傳承者和弘揚者;小人/平民/野人則甘願享受“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之樂,當然也負責提供徭役與賦稅。
故孟子曰:“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這裡的野人就指的就是小人/平民,上層君子/貴族和中下層小人/平民/野人之間,彼此有一種思想認同關系,從而形成一種粗糙的共同體意識。
先賢孟子
上層君子/貴族對中下層小人/平民/野人進行基于地域和制度的統治與管理。上層君子/貴族獲得大量土地的分配,是為了保持君子/貴族間的平等權利;中下層小人/平民/野人獲得少量土地的分配,則是用以形成一般治理結構,維持其提供勞役的能力。
這就是所謂的傳統。通過社會長時間形成的具有共同倫理道德的行為規則,由各種社會力量均衡而來,人們都認同其中承載的天意與規則,傳統超越了單純的物質意義而獲得精神意義。
所有個體,無論其身處高位或是身份低下,在傳統中皆能找到自己的倫理道德位置,并獲得相應的身份;對傳統的普遍承認,也會通過其外化出來的禮儀制度而約束任何個體的肆意妄為。所有不管是上層還是中下層,所有人都被宗法制度的秩序賦予了不同的意義,即各司其職,也等級森嚴。
《左傳》:“夫名以制義,義以出禮,禮以體政,政以正民”;《詩》序:“變風發乎情,止乎禮義。發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禮義,先王之澤也”;《禮記》:“凡人之所以為人者,禮義也”。
所以古代先賢對“禮”非常看重,在他們看來,“禮”是十分重要的自然規律、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是定國安邦的治世良策。
其中孔子最為著名。孔子一生追求禮制,托前輩及周朝而言己志,推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禮法,認為春秋時期諸侯混戰、分封制遭到破壞、周王室衰微等情況,是由于“禮崩樂壞”所緻,因此畢生推崇禮治。
在典型的封建社會中,隻有貴族/君子才有資格、有責任參加戰争,小人/平民/野人是沒有資格參加戰事的。
貴族/君子參戰的目的不是為了殺死對方,而是按照傳統,恢複禮的秩序。所謂“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
“刑”的目的是恢複社會秩序,戰争的目的隻有一個,那就恢複天下公認的社會秩序,即所謂的恢複“禮”。
春秋時期五霸之一齊桓公“九合諸侯,一匡天下”,皆以興滅繼絕為目的,也就是所謂的恢複“禮”,恢複社會秩序,就連孔子也稱贊過齊桓公。然而,齊桓公畢竟不是天子,已經破壞了“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傳統禮制。齊桓公雖然以恢複封建禮制為己任,但卻是以否定封建禮制的方式來實行的。
春秋時期天子巡狩
子産鑄刑鼎意味着禮法分開,即行為規則和成文法律正式分開。“法”的全面展開,使得“禮”的行止有度逐漸被諸侯貪婪的欲望所替代。
果然子産鑄刑鼎後不到100年,也就是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韓趙魏三家分晉,中國正式進入戰國時期。
周朝青銅鼎
幾十年後,李悝在魏國變法,其他各諸侯國紛紛變法,直到商鞅在秦國變法,“法”逐漸取代了“禮”。這時候各諸侯國内部的封建舊貴族階層被一掃而空,血統不再是地位的保障,事功才是上升的階梯,君子與小人之間的差異消弭了。
戰争思想也發生重大變化,戰争目的從恢複禮的秩序轉變成盡最大能力消滅敵方勢力。
這時候封建禮制遭到極大地破壞,法制大興,最終法制集大成者的秦國一統天下。
秦國軍士
至于禮制與法制在漢朝的複興與融合,那就是下一個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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