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與招标相違背的合同?案情介紹2009 年 1 月 12 日,秘某某(系建工公司項目經理)以建工公司(甲方)的名義與商貿公司(乙方)訂立合作協議協議約定 :雙方合作共同完成某立交橋施工項目的投标工作 ;乙方負責此項目投标之前的報送投标資料工作、與建設單位聯系、業務商談 ;甲方承擔投标保證金、标書等費用,負責履行施工合同,保證施工質量 ;建設單位與甲方簽訂合同後,甲方按中标審計額的 3% 作為業務提成支付給乙方秘某某在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建工公司公章,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訂立與招标相違背的合同?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案情介紹
2009 年 1 月 12 日,秘某某(系建工公司項目經理)以建工公司(甲方)的名義與商貿公司(乙方)訂立合作協議。協議約定 :雙方合作共同完成某立交橋施工項目的投标工作 ;乙方負責此項目投标之前的報送投标資料工作、與建設單位聯系、業務商談 ;甲方承擔投标保證金、标書等費用,負責履行施工合同,保證施工質量 ;建設單位與甲方簽訂合同後,甲方按中标審計額的 3% 作為業務提成支付給乙方。秘某某在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建工公司公章。
2009 年 2 月 24 日,建工公司向秘某某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秘某某為該公司簽署某立交橋建設工程的投标文件。此後,秘某某代表建工公司參與了招投标業務,并順利中标。2009 年 4 月 7 日,某區交通局與建工公司訂立協議書。2011 年 3 月 30 日,某審計局出具審計報告,載明涉案工程最終審定值為14478550.26 元。建工公司中标後,秘某某支付商貿公司 245000 元。
2012 年 8 月 6 日,商貿公司起訴稱,其與建工公司協作共同參與某立交橋工程項目投标,并協助建工公司順利中标。目前施工項目已施工、審計完畢,但建工公司向商貿公司僅支付業務提成 245000 元,故請求判令建工公司支付業務提成餘款 189356.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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