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咨詢法律問題】
在談到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的時候,人們一般是将其作為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程序性事項來讨論的,而要約邀請的作用,更多的時候體現為理解要約這一概念的輔助概念,所以,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大多數時候出現在合同成立的環節,那麼要約的概念是什麼,成立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網友咨詢:
要約的概念是什麼,成立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江蘇天煦律師事務所王加樹律師解答: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成立的條件如下: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内容必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條款。
3、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江蘇天煦律師事務所王加樹律師解析:
要約邀請中明确了交易條件或其他保障性條件的,相對人基于要約邀請中的條件而發出要約時,邀請人應該在承諾時兌現要約邀請中提出的條件或允諾,如果要約邀請中允諾的條件與實際不一緻,有可能屬錯誤陳述或欺詐,進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提供虛假情況”或第三款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所以,要約邀請中的誤述和對要約邀請中允諾的條件的違反,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要約邀請中提出的條件因客觀原因變化無法兌現或者要約邀請中提出的條件本身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能兌現,如果要約邀請人存在過錯,并給要約人造成信賴利益損失的,也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要約不是單方法律行為的一點是要約雖然是意思人的意思表示但是必須得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才會産生相應的法律事實改變,兩者之間産生合同關系。從鼓勵交易的原則來說這一點可以更好的保護交易雙方之間的交易,不至于讓二者因為要約而産生很多不必要的摩擦。
王加樹律師,畢業于南京大學,獲碩士研究生學位,二十餘年的律師從業經驗,先後擔任多家大小型企業的法律顧問,代理一千多件訴訟和仲裁案件。一貫遵循客戶至上的原則,以專業的法律技能,嚴謹的職業道德,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