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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發律師函有什麼用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30 11:50:02

律師發律師函有什麼用?律師簽發律師函業務操作指引(試行),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律師發律師函有什麼用?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律師發律師函有什麼用(律師簽發律師函業務操作指引)1

律師發律師函有什麼用

律師簽發律師函業務操作指引(試行)

來源:上海律協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為規範我市律師(以下簡稱為“律師”)對外簽發律師函的執業行為,提高法律文書的整體質量,有效規避執業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條[定義/作用]

本指引所稱律師函是指律師事務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師針對特定法律事務,根據委托人陳述或提供的材料,結合法律向第三方進行披露和分析,旨在要求第三方履行義務,或向第三方通知相關事項、獲得相關信息,或旨在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專業法律文書。

就下列情況,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簽發律師函:

1. 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或交付财産;

2. 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3. 通知第三方解除合同或改變原法律狀态;

4. 律師事務所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章 辦理簽發律師函業務的指導性規定

第3條[基本原則]

律師辦理律師函簽發業務,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客觀表達法律意見,審慎運用法律語言。

第4條[簽發限制]

律師僅可在本職工作中簽發律師函。律師在履行兼職職務時,例如充任仲裁員、擔任社會團體成員時,不得将律師函用于該兼職工作。

第5條[保密制度]

律師辦理律師函簽發業務,應當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隐私予以嚴格保密。

第三章 辦理簽發律師函業務的前提要求

第6條[談話筆錄]

經辦律師應在核實委托人的主體資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項的具體情況後,與委托人制作談話筆錄,提示法律風險,分析法律後果。談話筆錄可以将委托人陳述的基本事實、主張、要求等記錄在案。

第7條[辦理委托/拒絕收案]

7.1 委托人委托律師事務所對外簽發律師函的,應當辦理立項手續,簽訂法律服務合同。法律服務合同中應包含委托人對其陳述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書面承諾。委托人拒絕作出該承諾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拒絕收案。

委托人堅持違法或明顯不合理的要求或主張的、存在利益沖突的,以及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應不予收案。

7.2 若簽發律師函并非單項法律服務,而是附屬于其他法律服務,應當在相關的法律服務合同中明确載明。

第8條[收費合規]

律師辦理律師函簽發業務,應嚴格遵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司法部《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的規定,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律師服務費、代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四章 律師函撰寫前的準備工作

第9條[明确簽發目的]

撰寫律師函前,首先應當明确簽發律師函的目的。

第10條[事實審查/保留]

10.1 經辦律師應當對委托人主張的請求以及提供的材料進行事實審查,并在律師函中明确所述事實系“根據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事實及證據”。事實審查包含以下内容:

1. 委托人所主張的要求,名稱是否準确、範圍是否明晰、内容是否固定;

2. 委托人是否對其主張的内容切實擁有合法權利;

3. 第三方與委托人的關系;

4. 第三方是否存在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以及具體事實;

5. 第三方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6. 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能否支持律師意見。

10.2 若委托人未提供證據材料或其提供的證據材料與其所述事實不符的,經辦律師應在律師函中明确所述事實系“根據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事實”以及“以上事實正在進一步調查取證中”。

第11條[策略确定]

制訂律師函的簽發策略,并經委托人确認。

第五章 律師函的撰寫與确認

第12條[律師函内容]

律師函内容可以包括:

(1)引言;

(2)正文;

(3)結束語。

第13條 引言

13.1 說明律師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簽發。

13.2 說明指派××律師就××事宜簽發。

13.3 說明根據××法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簽發。

第14條 正文

14.1 基本事實綜述的相關要求:

(1)律師函的事實部分主要是通過叙述的表達方式進行,應明确通過委托人陳述或提供的證據材料的内容而獲悉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

(2)基本事實部分一般按法律事實發展的時間順序,依次叙述;

(3)叙述中應當注意層次清楚、内容完整、重點突出、詳略得當。

14.2 法律分析及法律後果的相關要求:

(1)律師函的分析部分主要運用議論的表現方式進行,首先應明确該部分事實的法律适用,充分掌握提出論點的理由和法律根據;其次合理運用論證方法對論點進行論述和證明,得出該法律事實可能導緻的法律後果或第三方就此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2)分析意見應該嚴格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分析,不能為迎合委托人的心理牽強附會、強詞奪理,也不宜就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的事實作肯定的結論性意見;

(3)律師函的分析應該分清主次,層次分明,邏輯清晰,抓住關鍵。

14.3 解決問題的方法及建議的相關要求:

(1)清晰明确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與步驟,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2)經辦律師應當嚴格依委托人的授權來提出解決方案,不得未經委托人同意提出處置或和解方案;

(3)應提示第三方既不及時回複也不按照律師函所提出的解決方案履行,将導緻分歧及誤會加深,提示第三方委托人對此或将采取的進一步維權手段。

第15條 結束語

15.1 聲明及聯系方式的相關要求:

(1)經辦律師應作出如下聲明:

a. “本律師函作出法律分析所依據的事實系由委托人提供,并不排除與客觀事實有所出入的可能。貴方如對本律師函涉及事實有異議,或對問題的解決有其他合理建議,請直接與本律師聯系溝通。”

b. “本律師函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釋為委托人對權利作任何放棄、義務作任何增加”。

(2)經辦律師應将自己及委托人的準确聯系方式附後。

15.2 署名、蓋章及律師函簽發時間的相關要求:

律師函應由律師事務所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及經辦律師的律師章。

15.3 寄送地址及聯系電話、ems單号的相關要求:

經辦律師可以将第三方的寄送地址及聯系電話、ems單号記載于律師函。

15.4 附件的相關要求:

若有相關材料需作為律師函附件一并附後,可在律師函中明确載明。

第16條[意見征詢]

經辦律師在簽發律師函時如果需要發表涉及委托人權利處置的意見,應認真分析和驗證該項意見可能引發的法律後果,并應征詢委托人意見。

第17條[定稿确認]

律師函起草完成後,經辦律師應當将草稿發給委托人确認。委托人提出修改意見的,經辦律師應在本指引所規定的原則範圍内決定予以修改或者向委托人說明不能修改的理由。如委托人堅持其修改意見且該意見違背本指引原則性規定的,經辦律師應當拒絕簽發。

律師簽發律師函的内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指引相關規定。鑒于律師函在應用上的廣泛性與靈活性,本指引的某些具體規定或文字描述确實不适用的,律師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内容和形式作出靈活修改。

第六章 附 則

第18條[律師函的郵寄]

經辦律師在郵寄律師函前,應将郵寄律師函複印留存,并對應律師函中載明的EMS單号填寫第三方寄送地址及聯系電話,郵寄單上應載明文件名稱,如:“××緻××關于××的律師函”。

第19條[律師函的歸檔]

經辦律師完成律師函簽發業務後,應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歸檔:

(1) 法律服務合同;

(2) 工作底稿;

(3) 律師事務所對重大、疑難情形進行的讨論、審批材料;

(4) 決定不予簽發的,應将不予簽發的通知書附卷;

(5) 《律師函》郵寄留存檔及ems快遞底單;

(6) 單項業務中律師事務所發票附聯;

(7) 《律師函》的簽收情況。

第20條 範例

第21條 附則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範性規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務中參考。


撰寫貼示:

1.民事案件通常可以發送律師函(如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或交付财産、向委托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解除合同或改變原法律狀态),但雙方單争議的法律問題屬于是否解除人身關系存在糾紛的(如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等),則不宜發送律師函;刑事案件當中,除刑事自訴、刑事和解的案件外,其餘刑事案件不宜發送律師函;行政案件中,不宜向行政機關發送律師函。當事人有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訴、反映、交涉的,建議以其他公文方式處理之。

2.客戶委托律所簽發律師函的,應辦理委托手續,由客戶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制作一式三份,一份随律師函寄送收件人,一份由承辦律師留存歸檔,一份交客戶留存。

3.律師起草律師函前,應要求客戶明确簽發律師函的目的;要求客戶提供相關材料并進行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審查。在明确客戶發函目的及審查相關材料的基礎上,律師應當分析客戶現有優勢、劣勢、風險及機會。論證客戶的商業目的能否通過簽發律師函得以實現或得到促進。制訂律師函簽發策略,并經客戶書面确認。

4.律師函簽發的目的即律師函在法律意義上的法律效果,總括而言,律師函的法律效果至少包括:答複對方來函,降低、避免客戶的法律風險;向對方施加壓力,促使對方改變預期/與客戶協商處理争議,為客戶避免訴訟風險、創造談判條件;根據法律規定使得函件發生催告、通知、中斷訴訟時效等法律效果;通過函件獲得相對方回複,實現獲得證據/相關信息的法律效果。

5.律師對外簽發律師函,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做到用語規範、專業、嚴謹、簡潔,不應語句含糊、層次不清;行文從容,力求内有感染力和說服力。禁止使用侮辱、漫罵、貶損、挖苦等語氣語句。稱呼應注意禮貌,但不宜過于親昵。如使用貴方、貴公司、你方、你公司。不建議使用“商祺”“業祺”等親近語句。行文以陳述句為主。除詢問目的以外,不使用疑問句、反問句、感歎句。

6.律師函的收件人應是《民法典》《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收件人身份核驗:律師應通過各地人口管理微信公衆号、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地方組織公共服務平台以及地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等網站核驗收件人的姓名/名稱,并将收件人身份信息保存為PDF,打印歸檔。

向其他主體發送函件:向與涉案糾紛雖無直接聯系,但确有必要的主體寄送律師函的,應在律師函正文中予以法律論證(例如:一人有限公司不履行付款義務,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要求一人有限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7.事實叙述部分應以“一、相關事實”或者“一、委托人陳述的基本事實”為标題,另起一段。事實叙述應當做到來源合法、内容完整、層次分明、重點突出。做到:來源合法。事實叙述中所涉及的事實應當有證據予以證明,且律師應當核實證據材料原件。内容完整。事實叙述應當包括當事人之間發生民事法律關系(合同約定、侵權行為)的時間、地點、内容。層次分明。事實叙述的順序,應當兼顧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按法律事實發展的時間順序叙述。重點突出。對雙方當事人可能有争議、對法律适用影響較大、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事實,按法律事實的性質(構成要件)叙述:先人身關系,後财産關系;先合同約定,後合同履行,最後擔保情況;先侵權行為,後損害後果;先被繼承人死亡,其次法定繼承人範圍,再次被繼承人遺囑意思,最後遺産範圍;先婚姻關系,後财産分割,最後子女撫養。按法律事實對後續法律分析部分的影響程度叙述:先主體事實,後枝節事實;先當事人之間,後與案外人之間。應當詳細叙述;對雙方當事人無争議、對法律适用影響較小、對當事人較為不利的法律事實,進行簡單叙述。

8.事法律分析部分應以“二、法律意見”或者“二、法律分析及法律後果”為标題,另起一段。法律分析分為概括法律規範(大前提)、案件事實代入(小前提)、得出法律觀點(結論)三部分組成。

概括法律規範(大前提)。概括法律規範是将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條文,在盡量保持原文的基礎上概括為“行為模式 法律後果”的叙述方式。

案件事實代入(小前提)。為體現“概括法律規範”與“案件事實代入”的分隔,宜使用“本案中,……”“現……”作為開頭。因在事實叙述中已詳細闡述案件事實,故此部分應當盡量言簡意赅。根據“行為模式”與“法律後果”的吻合程度,可以分為吻合式與差異式。

得出法律觀點(結論)。為體現“案件事實代入”與“得出法律觀點”的分隔,宜使用“因此,……”“由此,……”作為開頭。按照是否符合法律後果,可以分為肯定式與否定式。

9.律師意見部分可以視情況接入法律分析部分之後,也可以以“三、律師建議”或者“三、解決問題的方法及建議”為标題,另起一段。律師意見是在法律分析的基礎上,明确提出我方的具體要求(如是回函,則是反駁觀點)。律師意見應以敬語開頭,例如“鑒于雙方友好合作關系,本律師現提出以下建議”“為彌補委托人損失,妥善解決上述糾紛、避免訴累,本律師提出以下建議”,以免過于強硬引起收件人反感。律師意見應分為:提出要求與不利後果兩部分。

提出要求部分。提出要求部分應寫明要求收件人在一定期限内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者通知、告知的内容。需注意的是,給予收件人的期限建議不低于收件後5日,不超過30日。原因在于:“低于5日”則時間過短,将導緻收件人無法及時履行,反而加深雙方矛盾;“超過30日”則時間過長,将導緻收件人壓力降低,懈怠履行。

不利後果部分。不利後果部分應當起到警示的效果,應從多角度分析收件方可能承擔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責任、商業利益損失、商業信譽損失。

10.律師函的聯系方式應包含承辦律師姓名及聯系電話(包括固定電話及移動電話),方便收件人與律師取得聯系。實務中可以考慮隻留有律師聯系方式,有兩方面考慮:第一,可以使律師工作有形化,方便律師承接後續案件。第二,如收件人後續直接與客戶聯系,可能被收集不利于客戶的證據,對後續案件辦理造成障礙。

11.律師函的落款具體包括律所名稱、律師姓名(非執業人員不得署名)和簽發日期。律師函落款處要加蓋律所公章,并由律師本人親筆簽名,加蓋律師印章。

12.律師函的附件一般包括授權委托書、拟簽訂的《和解協議》、要求對方蓋章的《詢證函》等,且需在律師函中表明本函附件内容。例如:附《授權委托書》一份。

13.簽發律師函前,必須由承辦律師再次核實律師函文件、相關證據材料。律師函必須經客戶書面确認後方可以簽發。嚴禁未經審查證據材料而為客戶對外簽發律師函,嚴禁未經客戶書面确認而對外簽發律師函。客戶堅持其修改意見且該意見違背現有證據材料的,律師應當拒絕出具律師函。

14.律師函應寫明,函件将以何種形式送達收件人。需注意的是,律師函應盡量使用EMS方式寄送原件。避免使用傳真、微信、QQ的方式發送。例如:本函以EMS及電子郵件(收件郵箱:XXXXX)的方式送達你方。在采用EMS寄送律師函的同時,承辦律師還應視情況使用自己的律所電子郵箱向收件人發送律師函PDF文件(不得以他人名義發送,也不得使用律師的私人郵箱發送)。在郵件主題與内容中,應載明寄送律師函的主體、律師函的主要内容、已經通過何種途徑寄送紙質律師函等信息,确保收件人準确知悉律師函相關内容。

15.特别提示:打印歸檔時時應使用國際标準A4型(210mm×297mm)80克紙張,激光單面打印。有條件的,可以使用帶有律所LOGO的防僞紙(如纖維紙防僞、水印紙防僞、安全線防僞、防複印紙等)打印。頁邊距為常規。律師函的歸檔,參考《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執行。

16.首部。标題用二号華文中宋字加粗(居中,行距:固定值24磅)。函号用小四号楷體字居中(段前0.5行,段後0.3行,行距:單倍行距)。首部與正文之間應使用0.75磅黑線予以分割。

正文。正文均使用小四号仿宋字(首行縮進2字符,行距:1.5倍行距)。其中,收件人加粗、加下劃線,頂格書寫。正文各标題及重點部分加粗。落款後空一行左對齊書寫聯系方式、寄送方式及附件内容。

頁眉。文書頁眉右上方應印有事務所LOGO(左側在歸檔時可能會被遮蓋,故在右上方加印事務所LOGO)。

頁腳。文書頁腳用小五号黑體字标注律所的中英文信息(居中,行距:1.5倍行距),确保嚴肅性。

文書兩頁及以上的,應在頁腳中英文信息上方标注頁碼。頁碼用小五号黑體字加粗(居中,行距:1.5倍行距)。表述格式為“第X頁 共X頁”。

文本中标的符号的使用應符合《标點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的相關規定。

文本中數字的使用應符合《出版物上數字用法》(GB/T 15835-2011)的相關規定。 正文中的數字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多位數的可以使用千分撇(注意:千分撇為英文逗号),也可以使用“萬”字表述數字(如1,000,000元,100萬元),但數字格式須前後統一。尾部落款年月日應使用漢字(如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〇”不應寫成“零”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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