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片委托承制合同中一般會約定影片成果交付形式,如郵箱、硬盤等。若合同約定影片成果以郵箱形式交付,而郵箱已過期,雙方對影片成果是否交付産生争議,此時應如何處理?甲與乙簽訂影片承制合同,約定甲委托乙制作影片。
簽訂合同後7日内甲向乙支付合同總價的20%作為預付款;乙成片制作完成,向甲提交成片,經甲确認準确無誤後,甲支付乙合同總額的50%作為中期款。樣片完成後,乙職員以郵箱附件形式向甲職員發送樣片。一年後乙向甲發出催款函,要求甲支付合同中期款。甲稱未收到樣片,拒付當期制作費。此時,郵箱附件文件已經過期,無法核實交付内容。
該種情形下,如何認定乙交付的是否為影片成果?首先,合同約定的影片成果交付方式為郵箱,在郵箱附件已經過期的情形下,通過郵箱形式已經無法确認乙交付内容是否為合同約定的影片成果。對該事實隻有通過其他證據證實或者依據邏輯來推定。其次,乙交付樣片(影片成果)應以完成影片成果創作為前提,乙應出示影片工作成果的相關證據。
如乙能提供影片成果,且該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标準,說明乙實際完成了影片創作,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既然乙完成了制作影片義務,其沒有理由不向甲交付。乙交付影片成果是向甲主張制作費的前提條件,乙将影片制作完成一般都會向甲交付,以此來獲得甲制作費。
再次,既然乙能提供影片成果,且交付成果是其獲得制作費的條件,乙在一年的時間裡未向甲交付,顯然不合情理。在乙将影片制作完成的情形下,交付既然是獲得制作費的條件,此時交付不但是義務,更具權利的色彩,交付可為其獲得合同利益。既然是權利,乙也無不行使的道理。第四,從合同約定的付款進度看,合同簽訂後甲僅支付20%制作費,而乙需完成影片成果後才可主張下一期50%的制作費。
可見,乙僅收取20%制作費卻要完成影片制作,對應乙合同主要義務,說明乙要墊付部分費用,具有先制作後付費的性質。乙利用自身資源先制作影片,産生成本支出卻在一年時間中未向甲交付影片成果,有違商業規則。第五,甲向乙支付過20%制作費,向乙付出過合同對價,履行過合同義務,一般情形下,其應該向乙主張權利,以确保自己在交易中不會受損。而實際情況是,甲向乙支付20%的制作費,在乙向甲發送郵件後長達一年的時間裡沒有催告過乙交付影片成果,同樣不合常理。第六,在合同履行期内,乙向甲發送郵件,乙主張郵件内容為影片成果,但甲雖然不認可乙交付内容但無法對郵件内容作出解釋。第七,交易中溝通信息不是孤立的,除郵件外,乙還會以其他方式通知甲交付事實,如微信中告知、短信通知等;此外,即便是電話通知也會有證人證實該事實。因此,交付載體具有技術性,可随着時間滅失,但交付的事實可通過合同約定内容、履行情況、溝通記錄及邏輯等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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