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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有什麼不一緻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5-15 15:22:09

法律常識

案情簡介:公司不予支付生育津貼

2012年10月11日,李某與太原星河灣酒店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依法給李某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其中包括生育保險。李某于2013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在太原市小店區社會保險中心領取李某的生育津貼2557元,理應支付給李某,但是公司卻無故推托,遲遲不予支付。

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有什麼不一緻(生育津貼和産假工資的區别有哪些)1

法院判決:

一、太原星河灣酒店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産假期間的剩餘生育津貼2410元。二、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有什麼不一緻(生育津貼和産假工資的區别有哪些)2

律師說法:生育津貼和産假工資的區别有哪些?

生育津貼與産假工資不是一回事,其主要區别體現在發放機構、享受條件等方面,具體如下:

1、兩者概念不同。生育津貼是女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産假,由國家給予的生活費用。而産假工資是用人單位發放給休産假職工的工資。

2、兩者發放主體不同。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給用人單位,再有用人單位支付給生育職員。産假工資由用人單位直接發放給職員。

3、兩項享受條件不同。享受生育津貼前提條件就是單位必須參加生育保險。且部分城市規定必須繳納生育保險費用滿一定年限,例如一年。但是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沒有達到繳費年限,仍需發放産假工資。

4、兩者範圍不同。在實行生育津貼制度的地區,生育津貼包含産假工資,當生育津貼高于産假工資時候,由用人單位應當将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工資标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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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不等同于産假工資,但具有産假工資的性質,包含産假基本工資。社保機構按規定标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産假内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所以生育職員不能同時領取産假工資與生育津貼。

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為李某繳納了生育保險費,李某因生育一子而休産假,其應享受産假期間的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公司向李某支付了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819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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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李某已向太原星河灣酒店有限公司申請辭職,但李某未全額領取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是發生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故公司應向李某支付産休假期間未支付的生育津貼。公司從太原市小店區社會保險中心領取李某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10608.4元,核減公司已支付的生育津貼8198.28元,故公司應向李某支付産假期間未支付的剩餘生育津貼2410元。

來源:110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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