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符号在互聯網的普遍使用,讓它早已不再單純是個人情緒表達的工具,而是開始具備區隔群體身份,甚至成為法院證據的功能。微信表情符号被寫入判決書,其根本原因離不開表情符号在數字社交中的高使用率、表情符号模糊解讀帶給執法的困境以及完善互聯網平台證據鍊條的需求。而當微信表情符号被寫入判決書之後,用戶需培養起使用表情符号的敏感性,微信平台要加強表情符号方面的審核,另外,除了微信以外,互聯網空間的其他平台則需要在表情制作方面逐漸形成某些共識,為更好的互聯網秩序貢獻力量。
作者 | 郭雪梅(文化産業評論作者、三川彙文旅體研究院研究員)
編審 | 時光
編輯 | 半島
來源 | 文化産業評論
近日,江蘇高院公衆号發布的一篇名為《注意!你發的每一個emoji都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的科普文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随之還引發網友對于微信表情符号使用的讨論。
文中提到,自2018年以來,全國已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為證據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顯。看似表達情緒的微信表情符号早已不再“單純”,微信表情符号為何會演變成法律證據,它對用戶使用、微信平台發展等又有何影響呢?
無表情不社交
微信表情符号的屬性更叠
相比于傳統時代的純文字交流,新媒體時代則大大擴展了符号、圖片等非文字化交流手段的使用場景,線上社交也因這些生動的圖像交流變得更為人所喜愛。微信表情符号作為代表之一,在時代的接替中也完成了自身的屬性“蛻變”,變得更加具備獨特價值。
個人情緒表達
如今的微信表情符号“黃色圓臉”系列,最早是源于2003年QQ上線的黃色小圓臉表情,相比于手機短信時代的“顔文字”(由各種标點符号、運算符号組合而成的拟人化表情),黃臉表情則更加生動和有特色。
△微信emoji表情
後來,微信沿用QQ這一熱門表情包系列的行為,則開始讓黃色小圓臉在表情符号界占據高位。人們不僅在使用過程中表達自身情緒,也可以在無話可聊時活躍交流氛圍。不過,相比于這些,人們還在線上社交中創造出更多有趣的表達方式,比如利用諧音将表情進行搭配,或者文字與表情大面積混搭,表達自己特有的情緒。
區别群體身份
在情緒表達的本職功能之外,微信表情符号在發展過程中還衍生出身份區别的重要屬性。例如典型的“黃臉微笑”,被認作是區别父輩與當下年輕一代的重要表情。在父母輩的理解中,這個表情就是其本意“微笑”,但後來在年輕一代網友的解讀中,這個表情則有了假笑、尬笑等諸多含義。36氪旗下年輕态公衆号“後浪研究所”發布的《2022年輕人微信情商報告》一文中就分析發現“微笑”是當代年輕人最讨厭的陰陽怪氣表情第一。
△後浪研究所《2022年輕人微信情商報告》
除了代際身份的區隔外,當下的許多小衆群體也會利用表情含義去區隔其他大衆網友,特别是飯圈。由于他們屬于亞文化群體,許多時候并不按照主流方式去使用表情,更熱衷于打造自己的個性化表達,他們的表情使用也呈現此特點,比如[煙]的表情,在飯圈人眼中,這是表達等待愛豆作品過程中苦悶的心情。
寫入法院判決書
在江蘇高院的那篇科普文中,具體指出了這三個表情已被寫入判決書,盡管數量還較少,但可見微信表情已開始逐步具備成為法律證據的重要功能。
當然,這項功能的出現是源于真實法律案件中表情符号的重要參與。例如,在一份判決書中,貸款人給借款人發微信,羅列了後者的借款明細,借款人回了一個表情符号,但後來,兩人卻對這一表情符号的意思表示不同看法,一個認為其表情意味着認同,另一人則否定。最後,判決認定這一表情不能作為借款人所欠金額的依據。
在另一則賣淫罪案中,賣淫人員使用的表情符号替代敏感詞,從而實現逃避偵查的目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級法院(2020)浙01刑終386号一份《祝志祥、鄧洪偉、彭奮等組織賣淫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指出:“劉某等人在賣淫活動後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号發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報賬。”
微信表情符号何以成為“呈堂供詞”
從簡單的情緒表達,到被寫入判決書,微信表情符号變得更重要的背後也是其普遍使用、模糊性等特征的表現。
數字社交中的高使用率
據一項調查顯示,全球約有90%的在線用戶頻繁使用emoji,每天有60億個emoji表情符号在數字社交中被傳送。表情符号在當下網絡交往中的普及化,讓許多原本屬于線下的交流搬到了互聯網上,甚至牽扯到法律方面的争議。
這是由于在線上交往過程中,人們會自覺默認許多表情符号的意思,但實際并未有統一的含義标準。于是在某些時刻,人們為求方便放棄語言的精準表達,采用表情符号去表達本人某些确切的意思,進而也就導緻最後糾紛的産生。
例如,在廣東的一項民事判決書中,涉及{點贊}這一微信表情符号,雙方對于該表情是否表示認可含義産生争議,最終判決認定該表情符号不能作為其中一方交付的文字内容符合訴争合同約定的依據。
模糊解讀下的執法困境
作為一種符号,微信表情包既有跨越語言障礙、實現全球通用的能力,也有模糊表達、成為組織内密碼的功能,這一點為某些社會組織從事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
例如前文提到的賣淫人員使用[]的表情符号用于報賬,有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則會巧妙使用“酒杯”“糖果”等符号代指違禁藥品在網上進行交易。這些本身看似沒有任何指向的表情符号,最後卻成為了犯罪分子逃避偵查實施犯罪行為的“幫兇”。
因此在這樣的現實需求下,表情符号也便擁有了成為法院證據的重要“使命”,為警方偵破案件、捉拿犯罪分子助力。
互聯網平台證據鍊條的完善
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促進司法程序在互聯網這一虛拟空間加快建立與完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微信表情符号作為“網上聊天記錄”中的一項在當下被關注,意味着針對互聯網上的糾紛與犯罪行為,司法程序正在更細緻化與更具備針對性。但其中也面臨着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法院對不同案件的微信表情符号解讀是否具備一緻性,其标準到底是什麼。畢竟,表情符号的解讀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國與國之間沒有統一的标準,每個人也有不同理解。
當微信表情符号被寫入判決書之後
微信表情符号被當做法院證據,在未來,對于用戶個人、微信平台、互聯網空間都有着深刻的影響。
對于用戶而言,個體在未來需要培養起使用表情符号的敏感性。盡管當下有許多表情符号還未被納入法院證據之中,但在使用過程中也需要加強自行審查,防止産生歧義,引發誤會。
另外,每個網民也需要加強表情符号使用的素養,多去了解不同群體對表情符号的不同理解,便于理解日常交流中的表情使用從而避免造成誤會,特别是某些特殊表情的連用會構成侮辱,極易産生糾紛。
△微博網友解讀某些表情可能的含義
對于微信平台而言,未來應該加強表情符号方面的審核。在設計之初,就需要考慮表情符号存在的輿論争議,推出之後也要時刻監控,監測網友對某一表情的使用是否出現不當偏向。例如之前微信中“大兵抽煙”的表情,之後在各方提醒下最後調整為“戒煙版大兵”。
除了針對自身平台推出的表情外,微信平台也需要對外部接入的表情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核,特别是在如今自制表情包以及GIF動态表情包的流行下,盡管人們交流表達更有趣,但形成的“鬥圖文化”在某些場合也易讓表情符号助推侮辱謾罵的不良局面。
對于互聯網空間而言,則需要不同平台在表情制作中逐漸形成某些共識。盡管微信推出的emoji表情符号在社交媒體使用中占據優勢位置,但如今,許多互聯網平台為建立自身特色或給用戶加深品牌印象,也會推出自有平台的表情符号,這在某種程度上加大了互聯網空間表情符号統一管理的難度,有心之人也更易鑽空子,從而實現自身利益。
△小紅書和微博特有表情包
表情符号千千萬,在滿足用戶使用、平台發展之外,各互聯網平台需要對此形成一定共識,為未來的表情符号發展以及互聯網表達,提供一個更有秩序的空間。
參考資料:
[1]朱健勇.網絡表情符号能否成為“呈堂證供”?律師:難以直接定案.北京青年報.2021-12-06.
[2]伍靜.新媒體時代表情包發展的傳播學解析[J].出版廣角,2016(15):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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