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所在公司設立一個新的部門後,決定對該部門正職實行競聘上崗,并向全體員工發布了報名的資格、競聘規則、評價标準、聘期、聘期待遇等,明确符合條件的員工可自願選擇是否參加,參加者必須受相應規定約束,且特别提及現任部門副職參加競聘,必須先辭去現職方可報名。因該崗位待遇頗豐、挑戰性強,我依規定辭去了銷售部副經理職務,并報名、參與競聘。競聘落選後,公司調整了我的工作崗位。
請問:我能否以公司的競聘上崗規定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讨論、其行為屬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為由,拒絕調崗?
讀者:姚麗麗
姚麗麗讀者:
你無權拒絕調崗。
一方面,公司實行競聘上崗并無不當。
競聘上崗是指職工可以平等參與崗位競聘,由企業組織考官進行評審,經過一系列測試,全面衡量選拔員工。“競”和“聘”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競”即競争是企業中的個人行為,“聘”即聘任是企業的招用行為。
企業推行競聘上崗制度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中高層管理崗位采用聘期制,聘期屆滿,在任人員全部卸任,重新公開競聘上崗;二是隻對現有空缺崗位與新增崗位采取競聘上崗。本案無疑屬于後一種情況。
由于确定實行競聘上崗的特定崗位、報名的資格條件、競聘程序、評價标準等均屬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範疇,故競聘上崗并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用人單位無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
與之對應,你不能以公司沒有履行對應程序為由,否定公司競聘上崗規定的效力。
另一方面,你已經允許公司變更你的崗位。
鑒于公司在競聘上崗前已經将相關文件向職工公開發布,告知競聘規則、聘期及落聘的後果,職工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參加,自願參加者必須受對應規定約束,你明知而自願報名,并已按規定辭去已有職務,無疑應視為願意接受對應規定的約束,接受因競聘上崗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你未能競聘成功,公司自然無需給你新的職務,且可以根據你辭去職務的承諾,對你的崗位進行調整。你出爾反爾,明顯有違誠信原則。
顔梅生 法官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