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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職業資格分類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0 19:14:18

職業資格

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

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職業資格是怎麼分的?

有行業職業資格、企業職業資格、民間職業資格這些說法嗎?

您是否也有這樣的疑惑?

千萬别迷糊了!

這篇一定要看!

我國的職業資格分類(職業資格有行業)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确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标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2007年,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号),明确指出職業資格必須在職業分類的基礎上統一規劃、規範設置。

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産安全等特定職業(工種),國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對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職業标準,建立能力水平評價制度(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

凡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保留并向社會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按程序通過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形成國務院決定予以解決,或調整為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

凡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設置的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要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确定保留的項目并向社會公布。

其他各類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都要分類進行清理國務院其他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自行設置的要及時清理,确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一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自行設置的應及時清理,确有必要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一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調整為專業培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得設置職業資格,已經設置且确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後作為職業資格工作試點,逐步納入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其他的應立即停止;各類企業不得自行開展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活動。

2014年,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53号),再次明确提出,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号)規定,取消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行業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後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産安全關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請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取消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後納入國家統一規劃管理;取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自行設置的職業資格,确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後作為職業資格試點,逐步納入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

綜上可見

在我國,依法實行國家職業資格

我國的職業資格

隻有國家職業資格這一說

沒有行業職業資格、企業職業資格、

民間職業資格等之說

來源:人社部政務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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