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字面上都很好理解,一個是債務的權利人,一個是債務的義務人。通俗來說一個是借錢的,一個是欠債的。末尾我們還将論述一下關于債務人和債權人聯合欺騙擔保人擔保的問題。
什麼是債權人和債務人
一、債權人
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隻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二、債務人
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隻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财産、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債務人和債權人聯合欺騙擔保人擔保的情況該如何處理?
一、如何認定債務人與債權人欺騙擔保人
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如果債務人構成詐騙罪,符合本條款規定,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有例外情況,如果保證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債務人詐騙的除外。參與詐騙的,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擔保人存在(一)、(二)情況的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
二、事先收集證據,做好防範措施
在做擔保時,通常都會有書面合同,口頭上的一些對話,擔保人做的就是要記錄下這份合同的内容,錄下當時說的話,最好錄一個視頻,不要覺得不好意思,否則,自己被坑的時候,就該哭了。因為,當知道自己是被損害時,沒有證據是無法令法官信服的,所以必須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因此,在作擔保時,擔保人必須做好防範措施,包括書面證據和錄音、錄像等證據在内的最好還要有證人證言。除此之外還要同時找證據來證明他們僞造的證據與客觀事實之間有矛盾,有沖突,違背客觀常理,簽名、印章是僞造的等等。這樣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除擔保責任。證據越充分,對擔保人越有利。
三、擔保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的追償權指的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由此可以看出,保證人的追償權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産生,其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保證人已經對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
(2)必須使主債務人保證而對債權人免責;
(3)必須是保證人沒有贈與的意思。
以上就是當債務人和債權人聯合欺騙擔保人擔保的問題分析,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尤其是涉及到錢财問題時我們應該要更加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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