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工種、崗位
1.職業
職業是具有一定特征的社會工作類别,它是一種或一組特定工作的統稱。
2.工種
工種是根據勞動管理的需要,按照生産勞動的性質、工藝技術的特征、或者服務活動的特點而劃分的工作種類
3.崗位
崗位是企業根據生産的實際需要而設置的工作位置。
5.職業、工種、崗位之間的關系
職業、工種和崗位是将職業按不同需要或要求進行的具體劃分。
一般來講:一個職業包括一個或幾個工種一個工種又包括一個或幾個崗位。
二、職業分類的概述
1.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标準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69條“國家确定職業分類,對規定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标準”
2.職業分類的目的和意義
(1)反映經濟、社會等領域的發展和結構
(2)為統計和人口普查提供依據
(3)是勞動力管理的基礎
(4) 為教育、培訓和就業服務提供條件
(5) 是完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重要基礎工作
3.職業分類的基本原則
(1)科學性、先進性原則
正确反映不同管理層次、不同技術水平、不同業務範疇職業的特性。
(2)客觀性、适用性原則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科技水平的現狀,以及各行業、各部門工作性質、技術特點、勞動組織、工作條件的不同情況,按工作性質的同一性進行職業劃分。
(3)開放性、國際性原則
學習借鑒國際上職業分類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在結構框架等方面和國際接軌,使職業信息具有國際可比性。
4.職業劃分考慮的因素
采用國際通行做法,将現有職業逐級分層劃分為大類、中類、小類、細類(職業),在遵循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各類劃分時還考慮以下因素:
(1)大類劃分時主要考慮了從業人員職責範圍、受教育水平和我國政治制度、管理體制、科技水平和産業結構的現狀及發展因素。
(2)中類劃分時考慮了職業活動所涉及的知識領域、工具設備、技術方法及産品或服務種類。
(3)小類劃分考慮了從業人員作業環境工作條件和技術性質。
(4)細類的劃分是我國職業分類的最基本類别,即“職業”。
國家職業分類大典
1.1999年職業大典分類情況分8個大類、75個中類、434個小類、1481個細類(職業):
第一大類: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
第二大類: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大類: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
第四大類:商業、服務業人員
第五大類:農、林、牧、漁、水利業生産人員
第六大類:生産、運輸設備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
第七大類:軍人
新職業發布
1.什麼是新職業
新職業是指經濟社會發展中已經存在一定規模的從業人員,具有相對獨立成熟的職業技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未收錄的職業。
2.新職業的特性
一是目的性,即有人專職從事此業賴以謀生;
二是社會性,即為他人提供産品或服務;
三是規範性,即是合乎法律規範的;
四是群體性,一般要求有不少于5000人的從業人員;還有就是要求有穩定性和獨特技術性。
3.新職業的申報審核程序為:
(1)建議。各級各類機關、社會團體組織)、企業、學校以及個人可結合實際,向人社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提出新職業建議并填寫《新職業建議書》。
(2)彙總。部鑒定中心對新職業建議進行登記、彙總、分類。
(3)論證。由專家對新職業從重要性、獨特(立)性、規範性、技術性、穩定性等方面進行論證、審核。
(4)公示。專家審核結果通過公共服務網絡平台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意見。
(5)發布。人社部适時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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