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争性談判和競争性磋商這兩種采購方式很相似,這兩者有什麼區别嗎?”
很多企業覺得這兩種采購方式像雙胞胎一樣,總是傻傻讓人分不清楚。當采購項目采用談判或者磋商時,不知道該如何區别應對?不了解兩者的本質區别,就難以有的放矢,成功率自然也就降低了。
近日,記者采訪了政府采購業界專家、政府采購信息報社總編輯張松偉,詳細解讀了競争性談判和競争性磋商有哪些不同,以及各自的适用條件。
本質區别是啥?
一言概之:競争性談判最後比的是價格,誰價格最低誰成交;競争性磋商最後比的是綜合實力,誰綜合得分高誰成交。
競争性談判:在經過一輪或者多輪談判後,供應商在滿足所有實質性需求的前提下,報出最後報價,誰報的價格最低誰就是成交候選供應商。
競争性磋商:磋商結束後,也是要求供應商提交最後報價,但這時磋商小組采用的是綜合評分法,對滿足所有實質性要求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進行綜合評分,誰得分最高誰成交。
相比之下,競争性磋商對不太明确需求的采購單位,對供應商向磋商小組展示産品質量、服務等都是有優勢的。
還有5個細節不同
1
“等标期”不同
競争性談判: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競争性磋商:從競争性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2
澄清修改期限不同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對談判文件或者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都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實施主體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磋商)小組。
競争性談判: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應當順延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競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3
采購文件發售期限不同
競争性談判:空白,沒有明确規定。
競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4
評審專家組成不同
談判小組和磋商小組都是由3人以上單數組成,但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以上的項目,競争性談判的談判小組就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競争性談判: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談判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
值得關注的是,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标規模标準的政府采購工程,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七條
競争性磋商: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
——《政府采購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5
使用條件不同
競争性談判有4種使用條件,競争性磋商有5種使用條件。
其中,談判和磋商有兩種使用條件是相似的。
另外,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更适合使用競争性磋商方式。
符合使用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有如下4種情形,包括:
(一)招标後沒有供應商投标或者沒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但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緻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這裡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導緻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符合使用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的有如下5種情形,包括: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争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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